校学生〔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5〕68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文件要求,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指导院(系)规范和有效地完成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郑州大学学生工作处(部)(以下简称学生处)的指导下,由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科(以下简称学贷科)组织实施。学贷科设在学生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申请、审核、发放;
(三)负责管理、维护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
(四)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专项社会实践调查;
(六)负责培训、管理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专员;
(七)负责实施国家政策下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八)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的联络与协调;
(九)其他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十)负责学校学生处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主要负责,院(系)须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专员(由正式老师兼任),协助领导做好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整体协调。辅导员为所负责年级借款学生的第一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所需材料,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审,按照借款年度相关工作通知规定汇总、核对数据;
(二)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服务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并保证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三)建立院(系)借款学生管理台账制度,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当学生发生转院(系)、转专业、退学、休学、提前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学贷科,保证学生实际学籍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内保持一致;
(四)对在校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在学生中开展诚实申贷、守信还贷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并将这些教育贯穿于学生整个在校期间;
(五)协助学贷科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在借款学生毕业时组织其按照要求进行毕业确认,核对在线服务系统内个人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本付息;
(六)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和院(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学生必须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经有关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交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学生应当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借款学生应当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所贷款项,用于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个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家庭经济情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
(二)院(系)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汇总通过院(系)初审符合规定的借贷学生。
(三)院(系)组织借贷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首次申请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首贷)的学生前往院(系)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需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部门由省级资助中心会同开发银行有关分行确定。申请表中家庭经济困难资格审查意见仅需由1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并加盖1枚公章。
首贷学生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 学生证原件(在校生)。同时提交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页复印件。
第二学年后继续申请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续贷)的学生前往院(系)现场办理续贷手续。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但需每年至少登录2次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同时申请时需在系统内提交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院(系)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续贷学生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申请表原件。
(四)院(系)组织、指导学生在在线服务系统内进行网上申请,各院(系)应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助学贷款业务系统内录入的数据与原始申请材料一致。
(五)院(系)应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为申请高校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公示不合格学生的借款申请应予以谢绝。公示无异议后,院(系)通过在业务系统完成审核动作,并汇总上报至学贷科。
(六)学贷科对各院(系)上报的借款学生信息进行二次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审核动作,并汇总上报至省级资助中心。
(七)院(系)依据审批后的名单,按照当年助学贷款工作安排要求领取空白合同,正确打印合同,同时组织借款学生按照要求正确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应贷款承诺书。根据合同签订实际情况在业务系统内审核合同信息,无误后在系统内完成审核提交、复核上报动作,核对无误后提交学贷科。
(八)学贷科对以上材料审核、统计、汇总加盖学校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省级资助中心,并在业务系统内完成汇总提交及复核上报动作。
(九)学贷科依据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开发银行审批后的借款学生名单,在相关资金到位后及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和利息
第八条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8000 元,且不低于 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8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且不低于 1000 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 12000 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1次。
第十条 借款学生在正常学制内的贷款利息有财政贴息,正常学制外的利息及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支付。一般情况,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2015年以前合同)、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2015年(含)以后合同,休学期间可享受贴息政策。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支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一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2015年以前合同,学生可向学校学贷科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按照要求完成网上申请以及纸质材料提交。学贷科根据相关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并对符合展期条件的借款学生进行汇总,按照要求上报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由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科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2015年以后合同,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在系统内申请贴息即可。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转学、退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转学、退学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或学生家长应当到学贷科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在接到学贷科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的借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借款学生档案,做好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并对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六条 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确定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编制原则,编制并核对学校、院(系)、专业、班级代码。
第十七条 为借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台账,组织院(系)教育、教导、监督借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院(系)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本、息偿还的提醒督促工作,同时根据联系沟通情况及时在系统内填写联系记录,确保学生台账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和河南省开发银行的相关要求完成毕业学生的情况汇总。
第二十条 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泛宣传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的作用,让借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第二十一条 院(系)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组织其进行毕业确认手续,完成个人信息在线服务系统核对,并告知其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维护系统内个人信息,为学校和学生间建立有效的沟通途径。同时将其贷款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院(系)在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对贷款还本付息时间及方式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如有违约行为,学贷科可以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发放贷款,取消贷款资格,提前收回贷款。
(二)毕业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相关部门不给予办理离校手续。
(三)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将学生的违约信息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四)协助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五)协助银行认真组织对进入还款期的违约毕业生查找、催还,必要时协助银行向法院起诉有违约行为的学生。
第八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贷科根据《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使用办法(试行)》(郑州大学校政〔2013〕4号文件)以及《郑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细则(试行)》(郑州大学党学字〔2015〕4号文件)相关规定对院(系)进行考核和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河南省资助管理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有关要求由学贷科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工作开展。各院(系)应积极配合学贷科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