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生〔2017〕2号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3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3000元。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发放计划根据当年财政实际划拨情况确定。
(空格)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空格)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郑州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后,学生处参照各院(系)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人数,根据国家政策按比例适当向校内艰苦专业倾斜的原则,确定并下达对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分配名额。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依据郑州大学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受理学生的申报材料。院(系)根据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规校级等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系)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各院(系)将正式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复核审定,学生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处在接到省教育厅下拨的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后,应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
第十条 学生处和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对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和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院(系),一经查实,核减或取消该院(系)下年度评选指标,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