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本校学生赴外校(含境外高校)学习、交流工作的开展,规范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交流形式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外校为与我校有正式校际交流协议的境内外高校。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赴外校进行校际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以自费公派形式派出。
第三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章 选拔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选拔赴外校进行校际交流学生的条件:
(一)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测评为良好以上;
(二)必修课成绩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
(三)符合对方学校提出的语言等学习交流条件;
(四)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五条 参加校际交流的学生,原则上应从普通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中选拔。
第六条 根据学校每年校际交流项目的名额和专业要求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教务处、学生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组织选拔,学校领导审核,并经对方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派出手续。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七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规校纪,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如果出现违纪行为,按照对方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学生在校际交流学习期间,要求离开交流就读学校的,须征得交流就读学校的同意并报本校备案(在国内高校交流的须报知所在院(系)、教务处,在境外高校交流的还须同时报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第九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校际交流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返校后继续原专业的学习;有特殊原因需延长交流学习时间的应提前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批同意,但累计交流学习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条 学生在对方学校学习期满应按时返校上课,逾期不归旷课达2周者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及成绩记载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异动学习成绩认定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方能毕业。否则,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费 用
第十三条 校际交流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按当年学费标准向本校交纳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自行承担赴外校交流学习产生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赴外校学习交流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务 〔2008〕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