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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考试工作是高校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管理质量直接关系到高校校风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高,考试工作组织是否科学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体现学生素质的重要标志。为加强考试管理,抓好考试环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保密要求

第一条 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及评分办法)在启用前属学校机密材料,接触试卷的教师及其教学管理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和责任感,在试卷印刷、输送、封存等各环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在试卷的印刷、封存、发放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交接签名手续,落实责任制。命题教师要妥善保存试题底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暗示试卷内容,杜绝泄题事件的发生。各院(系)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有失密现象,要及时上报教务处,同时按照学校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考试形式

第三条 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多种形式。各院(系)可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提出考试方式,但须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支持开展课程考试方式和内容改革的尝试。

第三章

第四条 命题工作实行课程负责人负责制。命题应遵循教考分离的原则,本学期授课教师一般不直接参加命题。凡建立题库的课程一律用题库组题;没有题库的课程,课程负责人根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内容及标准,并指定有命题经验的教师命题。

第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应准备2套试题(AB卷),每套试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试卷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

第六条 试题命好后必须对试卷的内容、分数以及文字表达和格式等进行认真校对。试卷格式采用教务处网站上的试卷模板,试卷打印后经课程负责人审查并填写试卷命题审定表、封签试卷。对需要草稿纸的考试课程,应在试卷密封袋上注明。并于考前10个工作日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七条 校公修课试卷由相关院(系)及时上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用A(或 B)试卷并负责印制封存;其它课程的试卷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随机抽用A(或B)试卷,组织印制、封存。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八条  试卷启用前属于教学绝密文件,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保管,于考前发放试卷。任何接触试卷人员必须严守秘密,如出现泄露,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

第九条 公修课的试卷袋由院(系)填写后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将汇总的试卷袋和试卷印刷数量统计表于开考前7天交教务处。

第十条 公修课试卷印刷、分装和密封后,统一存放在教务处试卷库的保险柜内,在考试当天由各院(系)管理人员领取并分发给考场监考人员。

第十一条 公修课考试前一天的上午1000时,各院(系)派人到教务处试卷库核对试卷状况。

第五章 考场安排及监考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试工作,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审查考生资格;宣传落实学校考试工作精神,随时检查考场的监考、考场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教务处。期末考试实行日汇报制,即无论考试当天是否存在问题,均要向教务处汇报。

第十三条 各院(系)要及时将考试日程安排通知到监考人员及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试前,各院(系)要认真安排考场,30人左右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超过120人的考场安排4名监考。上午、下午、晚上均可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件并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合理布置考试座位(可粘贴座位序号),向学生宣布考场规则,按照考场规则维持考场秩序。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坐,发放试卷前监考人员要清点学生人数,学生未按指定座位就坐,不得发放试卷。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主副监考要相互配合交替巡视,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使用手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发现考试作弊者,要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收缴并保存作弊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后及时将《考试违纪认定书》及物证交院(系)教学办公室。

第十八条 学生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参加本场考试。考试时间到,主监考宣布考试结束,学生全部起立停止答题,监考人员收缴并清点试卷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清点无误后才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否则,相关责任由监考人员自负。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未经批准,不得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条 考试期间,学校领导、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和教务处全体人员要到考场进行巡视,全面检查考试纪律、考场秩序及其它各项工作的进展及准备情况;各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考试值班、巡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本院(系)考风考纪,处理突发事件;教务处通过校园网定期发布考试工作通报。

第六章 评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到学生所在院(系)将试卷装订和密封,并在考试结束后1小时内将密封好的试卷送交开课院(系)。各院(系)要严格履行试卷交接手续,及时将试卷存放于院(系)试卷保险柜内,并按照院(系)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集中登录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评卷工作由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等组成的评卷组按照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内集中评阅,每道考题要给出正分;评卷教师要坚持评分标准,认真、细致、准确、公正地评阅每份试卷,并在规定的位置签名。非评卷人员不得干预评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和平时成绩可计入课程总成绩,其所占成绩的比例由课程负责人确定,实验和平时成绩比例须于开课前交院(系)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封试卷前,评卷组应完成试卷复核工作;一经拆封,任何人不得更改卷面成绩;如确需变动,须经课程负责人和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属责任事故的,按教学事故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绩登录工作由任课教师完成,任课教师通过郑州大学课程成绩网络录入系统报送成绩;登录过成绩的试卷及成绩单(须签名),原则上由开课院(系)统一保管,存期至少为学生毕业后2年;公修课成绩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查;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抽查试卷及成绩单,发现问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成绩录入之前,不得私自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公布成绩后,一般不予查分;若有特殊理由,需个人写出申请,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主任)签字,上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查。复查仅限于总分合计是否存在差错,若有差异,将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一并交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应完成试卷评阅、学生成绩录入工作,然后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工作总结。试卷AB的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及考试工作总结等应存档备查。

第七章 补考和重修考试

第二十八条 补考和重修考试资格由院(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审定并通知到学生本人,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补考必须使用同期封存的另一套试卷,不得降低试题难度另行命题。

第三十条 公修课的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工作由各院(系)负责。

第三十一条 补考时,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考场安排及考场纪律与期末考试要求相同。补考期间,教务处负责随机检查、巡视。

第三十二条 考生办理重修手续后,随期末考试进行。单独开设的重修班考试,其要求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舞弊的学生,按《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各院(系)批准的缓考学生名单要在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务〔200527号)文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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