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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校选修课管理规定

作者:窦靖伟时间:2017-08-30点击数:


校选修课是学校学分制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开设校选修课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打破专业壁垒,推动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融合,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的举措。为规范校选修课的管理,不断提高课程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校选修课是全校人文素质公共基础选修课的简称,共分为6类:语言文学类、人文历史类、哲学与社会科学类、体育艺术类、自然科学类和经济管理类。

第二条 公共选修课遵循严格的遴选原则,经过教师申报、院(系)推荐、专家评审、网上选课等4个程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每学期增设和淘汰部分课程,在公平竞争的机制下逐步推出一批具有学校特色的名牌课程和教学名师。

第三条 开设条件

(一)开课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完整地讲授过1门及以上课程,教学质量考核优良,并具有2年以上教学经历。对新开课程,教师对该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2篇及以上的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二)申请开设课程必须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提供规范、详细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实施方案。

(三)有较详尽的教案或讲授提纲。

(四)有实验要求的课程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条件。

(五)每门课程的授课学时通常为1632学时。

(六)选课人数不少于20人。

第四条 新课程开设程序

开设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务处素质教育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由素质教育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其相关申报材料,并组织试讲,确认其是否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选课要求

(一)学生依据公共选修课目录及各课程学分数,并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不同门类的课程,原则上每学期选修1门课程。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学分方可毕业。

(二)学生不得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含限选课)相同或相近的公共选修课。

第六条 选课程序

(一)学生按教务处选课系统的校选修课课源,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网上选课。

(二)选课学生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三)选修课学生名单及授课时间、地点由教务处通知任课教师。

第七条 考勤及考核

(一)任课教师应加强考勤管理,对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学生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对不及格的课程,不记入成绩,不进行补考和重修。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通过郑州大学课程成绩网络录入系统报送成绩,同时在纸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交教务处。

第八条 院(系)选修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校教务〔200615号)文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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