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5+3”一体化儿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17〕4号)的要求,根据《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务〔2017〕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含“5+3”一体化儿科学)人才培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本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一)至第8学期末,实习前综合考试不合格的;
(二)学生学习有困难,自认为不能坚持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的;
(三)每学期学业审查时,曾不及格的课程超过16学分(不含任选课)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低于2.0的。
第二条 第5学年末未参加本科段结业考试(一般随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的毕业考试进行)或考试未通过者,按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做本科结业处理,不再进行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学习,由医学院报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编入五年制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同时将转学制的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凡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应随五年制专业学生学习,按五年制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与五年制专业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第五条 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学习的学生,其在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阶段已修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经学生提出申请,医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和免试,并按临床医学“5+3”一体化人才培养阶段相应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