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郑州大学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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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评价体系,对学生的素质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评价,激励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校学生[2006]4号),结合书法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和劳动素质等4个方面。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内容的评分比例及计算方法:

总成绩(100分)=德育素质(含劳动素养)(25分)+智育素质(70分)+体育素质(5分)。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分项成绩和总成绩实行学年累计排序,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的主要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郑州大学书法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为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成立学院、班级两级测评工作组织:

(一)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书法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

副组长:书法学院团委书记

组员:各年级辅导员、学院团委副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

主要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年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的工作;

(2)负责最终审定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评成绩;

(3)处理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通过实践,不断补充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二)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

组长:班长

记录员:团支部书记

监督员:学生代表(3人)

学生代表由班级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对每位学生的日常考评原始资料的审查、收集、保存工作;

(2)复查、汇总全班同学各项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3)收集班级同学的反馈意见和 建议,组织本班同学填写《郑州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登记表》。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评价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全面审核、汇总和上报本学院各年级(班级)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负责协助学生处做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测评小组在学院领导、年级辅导员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班要建立健全各项考勤、考评的登记和记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学生日常行为及参加各类活动、获得的各种表彰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的记载,为综合素质测评做好基础性的工作。年级委员会在辅导员领导下,负责监督、协调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从每学年开学至下一学年开学前(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前3周)为一个学年测评周期。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点放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实行学生和指导教师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分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评价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中表现出的关键行为进行写实记录的办法,分项设定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和最低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后折算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评价标准分值,每项最低评价标准分值均为0分),逐项积分,学年累计。各项测评内容评价标准和最高评价标准分值如下:

德育素质(25分)

一、政治思想(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中国共产党,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主动靠近党团组织;应当树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热爱郑州大学的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党员无故缺席党组织生活会,团员无故缺席团组织生活会,学生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教育活动、会议等,每次扣0.5分。

政治活动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0.1分。

二、 道德修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节约水电,爱护公物。

学生在宿舍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在教室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在其他场合不影响他人正常活动。若有人举报,经年级或学院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年级或学院通报批评。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者社会公德,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

三、遵纪守法(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郑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违犯法律、学校纪律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学院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0.5;受学校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扣2分;受到记过处分,其当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按照不及格处理,不再分项测评,记为8.4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其当年德育素质测评成绩不再分项测评,记为0分。

四、诚实守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诚实守信意识,严谨求实,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规定向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真实信息。

(1)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考试作弊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向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扣2分;课堂考勤代答到、代签到者(双方),一次扣0.5分;以虚假原因请假者,一次扣0.5分;自我总结弄虚作假的,一次扣0.5分。

(2)在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先、党员发展以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扣2分。

五、学习态度(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按时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1)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学校或者学院以及年级(班级)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和集体活动,受到学校点名通报批评,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0.5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2分。

(2)凡学校、学院统一要求参加的竞赛、展览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学校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者扣3分,且取消本学年奖学金及评优评先资格;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要求的竞赛、展览者,一次扣1分。办理缓考的同学,可以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但不参与本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3)学生旷课2个学时,扣0.3分,受到任课教师点名批评,每次扣0.1分,可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并将其行为上报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六、文明卫生(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具有良好的文明素质,举止得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文明就寝,文明就餐,文明离校就业,树立大学生良好的形象;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搞好个人卫生,认真搞好教室、宿舍集体卫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在学校及学院的教室、宿舍卫生检查中,符合一般标准的即可得基准分1.5分,若有下列情况按具体规定增减:

(1)学生所在宿舍卫生受到学校点名批评的宿舍相关责任人(有分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无分工的宿舍全体成员)扣1分;受到点名批评的个人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年级点名批评的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扣0.5分;受到点名批评的个人每次扣0.5分。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经学校或学院公告的优秀宿舍,该宿舍每人每次增加0.1分,按次数累计,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

(2)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的一经发现,所属人及使用人各扣2分。

(3)学生所在教室卫生受到学校点名批评的教室相关责任人(有分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无分工的全班全体成员)扣1分;受到点名批评的个人每次扣1分;受到学院、年级点名批评的教室全班每人扣0.5分;受到点名批评的个人每次扣0.5分。在学年测评周期内,经学校或学院公告得优秀教室,该教室全班每人每次增加0.1分,公告的优秀卫生个人,每次每人增加0.1分,按次数累计,最高得分不超过2分;

七、社会服务(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干部(经过学校、学院审核备案,在学生会、学生党支部、学生班委会、团支部及以上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积极工作,热情为学生服务,按照要求,完成好学院、年级的各项工作。每学年应在团委书记、年级辅导员及所在班级处进行考核,经学院老师认可、学生无记名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优秀、称职者可得分,不称职者此项不予加分,具体得分要参考教师评议和学生民主评议结果。

其中,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长(副部)级及以上干部、院学生会主席团、团委副书记、党组组长分值在2分—3分;校学生会委员、院学生会部长(副部)级干部、团委部长(副部级)、团总支委员、班级委员会分值为1.5分—2.5分;学生会干事、团委委员、社团负责人、寝室长等其他类干部分值在0.5分—1.5分(团学干部由团委书记进行打分,年级、班级学生干部由年级辅导员进行打分,打分在得分区间内根据学生实际表现情况打分,若学生社会服务工作情况较差,可以降低得分分值;上述分值要求任职时间满一年,不满一年者,满半年者按一半加分,不足半年者不予加分;若学生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得分不累计,按最高分值统计。)

八、集体活动及劳动素养(最高评价标准分值3分)

学生应当树立集体主义思想,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以学生在测评周期内实际参加文体、劳动活动的情况为依据。学生应当树立热爱学校学院、热爱劳动的思想,应当具有自立、自强、自尊、自爱精神,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种文体、劳动活动,若能积极参与,可得基准分1分,若有下列情况按具体规定增减(以下奖励以证书、证明为准)。

(1)学生应该按照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的要求,积极参与校院、班级所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活动无故缺席者,每人每次扣0.1分。

(2)代表院系参加学校文体活动及比赛的个人,每人每次加0.1分。获得第一名,再加0.3分;获得第二名,再加0.25分;获得第三名,再加0.2分;获得其他名次或优秀奖,再加0.1分。(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团体项目不加分,此项可累加,最高分值不超过3分)

(3)参加院运动会的个人或团体,每人每次加0.1分。获得第一名,加0.1分,获得第二名、第三名加0.05分,院运动会裁判员按0.2加分。(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团体项目不加分);参加学院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文体活动,获奖者每人每次加0.1分。(以证书、证明为准)

(4)学生组成的各类团队(舞蹈队、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辩论队、礼仪队、啦啦操队等),本学年内开展活动的团队每人加0.5,本学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团队每人加0.2,国旗护卫队、校运会仪仗队,每人加0.5分,(团队成员不再按个人参加累计,参加多个团队,团队累积不超过1分,含1分)

(5)学生担任学校、学院组织大型活动、展览的志愿者(不含礼仪),未发放物质补助的志愿者,每人每次加0.1分。

九、科技创新(最高评价标准分值4

学生应积极参与各类科研创新,学术竞赛类活动,具体测评办法如下:

(1)专利、发明获得者(限前三名):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8分,第三名加1.5分。

(2)学生代表本院参加“挑战杯”获奖的:

个人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2分。

个人作品获省级:特等奖加1.2分,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

个人作品获校级:特等奖加0.6分,一等奖加0.5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3分。

团队作品获国家级一等奖的: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1.8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1.6分。

团队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的: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1.4分 ,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1.3分。

团队作品获国家级三等奖的:第一名加1.2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1.0分 ,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8分。

团队作品获省级特等奖的:第一名加1.2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1.0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8分。

团队作品获省级一等奖的:第一名加1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9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8分。

团队作品获省级二等奖的:第一名加0.8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7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6分。

团队作品获省级三等奖的:第一名加0.6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5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4分。

团队作品获校级特等奖的:第一名加0.6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5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4分。

团队作品获校级一等奖的:第一名加0.5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4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3分。

团队作品获校级二等奖的:第一名加0.4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3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2分。

团队作品获校级三等奖的:第一名加0.3分,第二名、第三名各加0.2分,

第四至第七名各加0.1分。

说明:同一届同类别的比赛只加一次分值,同一件作品取最高奖项加分,“大挑”团队限

6人之内(含6人),“小挑”团队限7人(含7人)之内。

(3)在校期间书法作品在国家级展览或国家级书法作品比赛中(由中书协举办或经书法学院认可的展览加分,各类民间组织的展览不加分),获得一等奖的加2分,二等奖加1.8分,三等奖加1.6分,优秀奖、入展加1.4分;在校期间书法作品在省级展览或省级书法作品比赛中(由各省书协举办或经书法学院认可的展览加分,各类民间组织的展览不加分),获得一等奖的加1.5分,二等奖加1.3分,三等奖加1.2分,优秀奖、入展加1分,在校期间书法作品在学校、院系展览或校级、院级书法作品比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加1分,二等奖加0.8分,三等奖加0.6分,优秀奖、入展加0.5分。

(4)以第一作者、第二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与书法专业相关论文者,给予奖励。在SCI、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2分,其他作者加1分;在普通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加0.6分,第二作者加0.5分。其余顺位作者都按0.3分加分。

说明:①作者单位署名为书法学院的加分,署名其他院的不加分。

②相似内容的文章发表在多个刊物上的,只按一篇论文加分。

③符合要求的论文可累计加分,最高分值不得超于3分。

(4)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特等奖的加1分,获一等奖的加0.8分,获二等奖的加0.7分,获三等奖的加0.6分,获优秀奖的加0.5分。

(5)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学生工作项目、创业项目等被批准立项的,项目成员应加分,具体如下:

国家级、省级项目的重点项目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2分;后几名加1分,普通项目第一名加1.2分,第二名加1分,后几名加0.8分;校级项目重点项目第一名加1.2分,第二名加0.8分,后几名加0.5,普通项目第一名加0.8分,第二名加0.6分,后几名加0.3分。

说明:同一个人同一学年只有两个项目可以加分。

(6)学生获得书法学院新我奖学金,加1分。

(7)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班级)组织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

①未参加院系规定的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者,每人每次扣0.5分。

②个人先进事迹被国家级电视、报刊等媒体(网络类除外)报道的加2分;个人先进事迹被省市级电视、报刊等媒体(网络类除外)报道的加1.5分,被省市级网络类媒体报道的加0.5分;个人先进事迹被县级电视、报刊等媒体(网络类除外)报道的加1分,被县级网络类媒体报道的加0.3分。

③学生团队由6人以下(含6人)组成,并且代表本院参加社会实践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每人加0.5分,被市级以下县级以上(含县级)媒体报道的每人加0.3分; 由6人以上组成的学生团队代表本院参加社会实践被省级(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整个团队加分总分值为3分,被市级以下县级以上媒体报道的,整个团队加分总分值为1.8分。

说明:同一个人同一学年内被媒体报道的加分不超过2次,同一事件被多次报道的,只加一次分值。

④学生参与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的,队长加0.8分,队员加0.5分,学生认真完成寒、暑假社会实践报告,学生的社会实践报告代表学院评优的,一篇加0.2分,同一个人同一次实践只加一次分,社会实践报告未交受学院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加分。

(7)学生被院系推荐参加其他类科技竞赛获奖的:国家级奖项最高加1分,省级奖项最高加0.6分,市、校级奖项最高加0.4分,不同等级一次递减。(学生以个人名义参加的科技竞赛类且未向学院备案,获奖不加分)

(8)科技创新类分值可累加,最高分值不得高于3分。

十、指导教师综合评价(最高评价标准分值2分)

年级辅导员应当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领导下,采取对班级每位学生参加学校、学院教育、实践、社会服务、劳动服务等活动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每学年末进行综合评价一次,向学生公布,记入学生德育素质测评成绩。

年级辅导员根据对学生的了解,对其日常尊师重道、社会服务、劳动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但最低不少于0分,最高累计不超过2分。

智育素质

最高评价标准分值70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获得的考核成绩为依据,以参加正常考核成绩为标准(以补考或者重修前的成绩为标准,包括缓考成绩)。

n

∑Ai·Bi

i=1

智育素质测评分计算公式:M= —————— × 70%

n

∑Bi

i=1

M--表示学生当学年的智育素质测评分

A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考核成绩按照百分记分制计算)

Bi—表示学生第i门课程的学分值

n—表示学生当学年的考核课程门数

体育素质

最高评价标准分值5分,以学生在学年测评周期内完成学校规定的体育课程考核成绩为依据。

M(体育课程测评分)=A(体育课程考核成绩)×5%

当学年学校没有安排体育考核课程的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得5分,达不到标准得2分(按照不及格评价),未参加达标测试得0分。

此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书法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郑州大学书法学院

                                                                   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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