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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法犯罪就是保障公民权利

文章作者:公民教育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政法工作的“十个坚持”,这是其中第三点。

从1月23日起,中国长安网刊发系列专家访谈,邀请10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社会科学学者,对“十个坚持”进行解读。今天刊发第三篇:中国长安网对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的专访。

中国长安网:孟建柱书记所说的“社会安定”与“社会活力”,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您是我国著名的法理学专家,从法理学的角度如何解读?

卓泽渊:首先,社会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本来是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社会越是稳定,就越是有活力;社会越是有活力,也就越稳定。这当然是理想的 状态。社会如果不稳定,社会的活力就激发不出来。在一个混乱的社会之中,缺乏必要的基本的秩序保证,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没有保障,人们活命都难,何谈活 力?

其次,社会活力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没有活力就没有发展。社会活力、社会发展都要依赖社会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稳定,是激发社会活力的秩 序基础。社会没有活力,也不会有真正持久的社会稳定。因为社会稳定,不是秩序的僵化状态。完全僵化的社会,铁板一块,虽然表面上稳定了,实际上是一种“超 稳定”。超稳定就是不稳定。超稳定的表面掩盖着深层次的不稳定,社会的深层矛盾就可能演化为急剧的社会动荡。世界历史告诉我们,不能被表象上的超稳定所麻 痹,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再次,我们要将必要的社会稳定与充分的社会活力统一起来,必须依靠法治。稳定是前提,是基础,并不是终极的目标。当然,社会活力也不是目标。但 是,只有社会具有了活力,才可能推动我们达成理想的目标。只有法治,才可能为我们提供这样的客观条件,并将社会稳定和社会活力很好地结合起来。

中国长安网:您认为,怎样才能实现孟书记所说的“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目标呢?

卓泽渊:我们要认识清楚目标。这个目标就是生机勃勃与井然有序的统一。它们应该是社会共生的现象,相互交织,乃至融为一体。为此,我们要确立法治化的权利观念。

社会要生机勃勃,就必须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要充分认识到法定权利对于公民、社会的重大意义。要切实让人们充分享有、充分实现法定的权利,而不 是简单的口号。为此,我们要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只有社会公众、全体人民都切实地享有了法定的权利,人民才会有满腔的守法热情,才有坚决的护法勇气,才 可能同侵犯其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坚决斗争。为此,我们要建设一个确保公民法定权利的法治国家。

任何社会的公民权利,要被切实而持续地享有,就必须有法治的保障。行使权利要依法,保障权利也要依法。为此,作为国家公权力,必须确立维护公民合法 权利的法治观念和作出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公权行为。立法上要完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执法和司法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用法治措施,切实保 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利。

在充分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我们要对违法犯罪予以坚决的制裁。任何违法犯罪都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要保障社会的民主与自由,就必须有效地打击相应的违法犯罪,维护应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中国长安网:如何通过日常的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卓泽渊:日常的公正执法与严格管理,其实也就是公权力的秩序建构和秩序维护活动。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状况,直接关乎社会秩序的状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最有力的保证。

政府的执法和管理活动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内容繁多,影响极大。执法和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相关事务的能力。

公正执法与严格管理是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秩序是执法与管理活动的晴雨表,也是重要的检验尺度。没有公正执法和严格管理,必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中国长安网:坚持打击违法犯罪和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是两个重要的方面,请问如何将二者统一起来?

卓泽渊:我们必须明白,打击违法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现实社会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因此,打击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

打击违法犯罪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这个手段不能弱化,更不能放弃。对违法犯罪的软弱,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伤害,就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对此,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这个立场就是法治的立场,这个旗帜就是法治的旗帜。

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是目的,打击违法犯罪是手段,是路径。后者是为前者服务的,一定要以人民的权益为依归。要为公 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制裁违法犯罪。这不是空话。当执法、司法活动的结果,不但无益甚至还有害于人民权益的时候,公权力行为就该止步,否则就是公权力的 滥用,就是对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中国长安网: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卓泽渊: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是我们的两大目标。只有社会有了活力并确实和谐了,社会才会美好。何以达成这两个目标,一直是十分重大的问题。我们一直在寻找出路。现在终于认识到了,必须依靠法治。

那么,怎么依靠?

首先,要依靠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规范,来进行判断、分析、推理,从而得出结论、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在走向法 治的当代中国,法治思维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在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法治思维是必不可少的元素。法治思维并不必然排斥其他思维模式,但是,在具有其他 思维模式的时候,法治思维必须放在首位。

其次,要依靠法治方式。除了要具有法治思维之外,还必须很好地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也就是运用法治来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形式。法治方式是多样 的,我们要学会选择和运用法治方式。一旦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就可以依法选择相互协调解决,请求组织或者他人调解,还可以请求仲裁,甚至依法起诉,这些 都是法治方式。法治方式可以选择,但就是不能选择非法治的方式,更不能选择违法犯罪。

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全社会的任务。作为掌握国家公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必须率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此外,全社会也有一个如何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问题。法治最深刻的根基在社会,只有植根社会的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法治,才不会动摇。法治最伟大的推动力量来自人民,只有全体 人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法律才能获得最根本的推动力量,无坚不摧,一往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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