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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共空间与大学生公民教育

文章作者:公民教育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网络公共空间与大学生公民教育

楚莉莉

摘要:网络在成为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正成为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公共空间。如何利用“网络公共空间”对大学生进行公民教育应该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大学生网民的特点和“网络公共空间”与大学生公民教育这三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网络公共空间;大学生;公民教育

根据《第 2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我国 2011 年“学生仍然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 30.2%”由此看来,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学习能力,接受新鲜事物较快的特殊群体已经成为网民中的主体。他们除了利用网络开展学习活动外,还在网上聊天、看新闻、到社交网站“灌水”等等。作为网民大学生们在网络这个相对平等、自由的空间里获得信息、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维护自身权益、甚至向政府(学校)机关建言献策、监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显然网络在成为大学生的一种生活方式的同时也正成为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公共空间。如何利用“网络公共空间”对大学生进行公

民教育应该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大学生网民的特点和“网络公共空间”与大学生公民教育这三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网络公共空间”的特点

从 1969 年互联网诞生到今天,计算机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它无处不在,也似乎“无所不能”。今天的计算机互联网早已经不是科研人员的专属品,老人们在家里用它和远方的亲朋聊天、职场人士用它收发邮件撰写文案、老师和学生们通过网络完成教与学的任务、人们利用网络了解政治新闻、评论政治事件、参与政治讨论、影响政治决策以至于美国《时代》周刊在评选 2006 年度风云人物时,把“YOU-网民”评选为年度风云人物。其给出的理由是网民正在成为新数字时代民主社会的公民,正是因为每一个网民的坚持和不求回报的互助,改变了世界变化的方式。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人们似乎在互联网上重新看到了古希腊的“广场”、“议事厅”的踪影。按照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网络空间显然具有了公共领域的特征,因而学者们称其为“网络公共空间”,并由此展开其研究。综合学者们对于“网络公共空间”特点的研究,笔者认为“网络公共空间”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网络公共空间”形式上的虚拟性和真实的平等性共存。

从形式上看我们可以说“网络公共空间”是虚拟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参与者隐去了真实的姓名、年龄、职业、民族甚至性别,也就是说在这个空间里人们撕去了所有可以表明社会地位的“身份标签 ”而具有同一个名字——“网民”。正是这种形式上的虚拟性带给了“网络公共空间”真实的平等性。因为在这里没有辈分尊卑,没有领导和群众......大家是同一个身份、同一个性别的“网民”。

其次,“网络公共空间”的开放性与信息的多元性、即时性。

“网络公共空间”是个开放的空间,它向所有人开放、向所有的民族开放、向所有的文化开放。正是由于这种开放性导致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信息不但是海量的更是多元的。在网络上我们不仅可以得到官方信息,同样也可以得到非官方的信息;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同一条政治新闻的的央视报道,同样也可以看到关于它的外媒报道;甚至在这里我们得到真实信息的同时也会得到一些虚假信息。同时与传统公共空间相比“网络公共空间”的信息传播又具有即时性,也就是说信息可以几乎与事件的发生同时在网上传播开来甚至可以达到“现场直播”的效果。例如,在 2011 年 月的甬温线动车事故事件中,网民微博直播动车事故,首条信息比新闻早了两个小时。从事故发生到现场,直至寻人、遇难名单等,微博成了此次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最快、最全民的平台。微时代的信息传播模式,温州动车事故体现得淋漓尽致,普通网民随时随地成为“公民报道者”。

再次,“网络公共空间”中参与者的“草根性”、“匿名性”及其带来的“网络公共空间”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导致了出现“网络多数暴政”的可能性。

“网络公共空间”中“网民”的“草根性”决定了“网上公民”群体的公民能力参差不齐,这些“网上公民”中既有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的研究者和学生,也有很多非社会科学专业人士。这些人中多数人认为“政治问题谁都懂,根本没有专业性而言”但这些人往往正是缺乏基本政治理论基础、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制意识的。加之,“网络公共空间”具有虚拟性特征,这里的“人”们是隐匿了真实姓名的,大家都是“网民”,因此很多人在网上发言热情很高却缺少冷静的理性思考,更有甚者松动了道德约束成为“网上哄民”,人云亦云。因而导致了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可能性。 一旦网络舆论被别有用心的人操纵,激起网民非理性的“热情”,并将网民的这种所谓“热情”无限放大作为其实现不可告人的打击他人甚至是反政府、反社会的目的的卑鄙手段,那么“网络公共空间”对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乃至党的执政安全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

二、大学生网民的特点

首先,大学生网民群体具有逾越了“数字鸿沟”的平等性

美国商务部电信和信息管理局将“数字鸿沟”定义为:一个在那些拥有信息时代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的差距。我国幅员辽阔,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体脑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着“数字鸿沟”,因而在学者们关于“网络公共空间”的研究中,“数字鸿沟”及其带来的“网络公共空间”参与者的实际不平等性或技术垄断性成为不可回避的研究要素。据统计,截至 2011 年,大专及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使用率已达 96.1%,目前基本饱和。由此看来,大学生网民群体由于其知识水平的均衡、掌握信息技术和资源的相对均衡性决定了这个群体逾越了“数字鸿沟”的障碍,实现了真实的平等参与。

其次,大学生网民群体具有大学生的一般特征

大学生网民群体具有大学生的一般特征,表现在:处于“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关键期;政治参与热情高而理性分析思考能力相对不高;公民权利意识较强而公民责任义务意识较弱;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但缺乏法制意识;个人意识较强包容意识较差等。这些特点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诸多研究中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笔者在这里不进行赘述。

  • “网络公共空间”与大学生公民教育
  • “公共空间”又称(“公共领域”)源于古希腊的政治传统,作为一个政治哲学概念最早有美籍德裔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从古希腊城邦开始西方人便有利用“公共空间”培养公民意识的的做法。在我国由于封建社会历史时期较长历史上存在着“公共空间”的缺失,现实中存在着“现代公民意识”薄弱的现象。近年来开始有学者研究“公共领域的德育功能”“大学生公民教育”等相关课题。笔者认为作为大学生参与程度较高、乐于进入的新的“公共空间”——“网络公共空间”应该在大学生公民教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公共空间”向大学生群体输入“正能量”信息。在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提及“网络公共空间”的开放性导致了其信息的海量性、多元性和即时性。同时,网络也越来越成为大学生群体的主要信息源。据华东师范大学学生事务研究中心 2010年 月在上海地区部分高校的调查结果显示,在时事信息获取方面,网络渠道已经占据绝对优势,有 71%的学生选择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信息。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渠道向大学生群体输入“正能量”,信息,开展公民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其逐渐树立和增强公民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公民的社会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从 2000 年前后各高校纷纷建立了“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也有一些高校还建设了学生“网上党校”,很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还开设了博客、微博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这些工作已经初见成效,需要我们在坚持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开辟新的“网络阵地”。

其次,应该充分利用“网络公共空间”引导大学生理性思考和分析社会问题,在培养公民责任意识的同时提升其政治参与能力和水平。大学生网民在“网络公共空间”中早已不是单向度的信息接收者,他们在接受海量信息的同时,也正在通过这个空间输出大量个人的观点、理念。大学生们通过社交网站、即时通讯工具发表自己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看法,参与新闻跟帖和讨论。但这些参与中不乏有“一吐为快”式的非理性参与。加之大学生正处于“三观”形成的关键期,其对网络信息辨别真伪的能力有待提高。如果这一群体“网络公共空间”政治参与的热情发挥不当,能力不能得到及时提升,一旦大学生的这种政治参与热情被别人用心的人利用,在这一群体中引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我们应该利用有教师参与的专题论坛、QQ 群等网络虚拟社团等形式,引导大学生网民在网络政治参与的事件中学会理性思考,敢于承担公民责任,不断提升其网络政治参与的能力。

最后,我们应该健全和完善“网络公共空间”的行为规范体系。“网络公共空间”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平等的空间,但这并不说明在这个空间不需要“游戏规则”和“行为规范”。因为,不但一个没有规则的空间必定是无序的空间,而且在一个没有规则的“网络公共空间”活动本身就是对现实条件下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否定。虽然我们国家现在已经有了多部规范公民网上行为的法律法规,但针对于大学生网民特点的网络行为规范仍然处于缺失状态。我们应该尽快出台大学生网络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