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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伦理体系与公民伦理教育

文章作者:公民教育研究中心 访问次数:

公民伦理体系与公民伦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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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29 1114分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贾新奇
 
 
    
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的反映,公民伦理应该反映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加以完善,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承认,我们的伦理体系仍需改进和完善。只有构建起比较科学的公民伦理体系,公民伦理教育才会有正确的方向,也才会有行之有效的策略与方法。

    如何推进我国的公民伦理教育,从而为建设成熟的公民社会提供伦理道德上的支撑,对此学界已有许多讨论。不过,有一个视角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对公民伦理体系本身加以审视。应该看到,只有构建起比较科学的公民伦理体系,公民伦理教育才会有正确的方向,也才会有行之有效的策略与方法。

   

    公民伦理是公民社会在伦理道德领域中的反映。一方面,公民伦理反映了公民社会确立、发展和完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公民社会又为公民伦理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正因如此,为了把握公民伦理的内涵,首先要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者精神实质作某种形式的概括。

    概括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角度。我们在此选择的是制约的角度。从这个角度看,公民社会乃是主要遵循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原理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秩序,保持某一系统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基本的条件就是对构成系统的个人与组织予以制约,使其按照一定的准则或规范来行动。制约可以是外在的,也可以是内在的。所谓外在的,就是制约的力量来自行为主体的外部,相反,内在的是指制约力量来自行为主体自身。制约还有双向与单向之分:所谓双向的制约,是说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制约,而单向的制约则是说甲方能够制约乙方,而乙方却不能有效制约甲方。制约又有分散与集中的区别。如果制约的力量分散在尽可能多的主体之中,就是分散的制约,如果相反,制约的力量集中在少数主体,则是集中的制约。从以上认识出发可以清楚地看到,公民社会所遵循的主要是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原理。在公民社会中,个人或组织的自律固然有其重要意义,但更重要的却是法律制度。同时,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制度之下进行活动,甚至必须接受其他主体的直接监督和约束。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拥有只约束别人而自己不受约束的特权。再者,在公民社会里,公民和合法团体被赋予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因而其约束又带有明显的分散特征。与其他很多方面一样,在制约问题上,等级专制社会与公民社会也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存在等级划分,由于社会资源尤其政治权力集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等级专制社会的制约主要是单向的、集中的,并且对于特权阶层而言,其行为活动更多地依赖于自律,而不是外在制约。

   

    公民伦理应该反映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或精神实质,也就是说,我们所确立的道德规范、所倡导的美德,其主体内容应该以维护和促进外在的、双向的、分散的制约为宗旨,并且能够充分利用这种制约原理所提供的社会环境来发展自己。在这里,我们需要对道德规范或美德作一类型划分。

    从最一般意义上说,道德的功能在于使人尊重他人的正当权益,从而实现和谐相处。而从功能发挥的机制上来看,道德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我们姑且把它们叫做自我范导的道德相互范导的道德。所谓自我范导的道德,是指一旦作为道德品质或美德存在于主体之上,它们就能够使拥有者自觉地抑制自己的欲望、冲动,关心他人的利益,通过这种自我克制和对他人的关心,来达到维护他人正当权益的效果。所谓相互范导的道德,是它们直接约束的并不是主体自我,而是与主体自我相关的他人,换句话说,它们试图通过约束他人来维护主体自我的正当权益;同时,在人们拥有平等地位的社会条件下,这种约束是相互的,所以可将其称为相互范导的道德。按照这种标准,诸如仁爱、羞耻、节制、诚信等德目就属于前一种类型,而公民权利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以及相关的知识、能力和习惯就属于后一种类型。

    基于对公民社会基本特征的概括和道德类型的划分,相互范导的道德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契合关系很容易显现出来。制度的确立与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道德品质。在公民社会中,要实现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公民与组织之间的有效制约,每个公民都需要具备一系列的道德品质,而其中主要的部分就是公民对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觉醒,捍卫自身权益的意志,以及维护自身权益所需的知识、能力与习惯。难以想象,如果公民普遍缺乏这些品质,所谓民主法制还能够在多大程度得以实现。比如,公民权利意识处于蒙昧状态,缺少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勇气,或不懂得如何去表达、捍卫自身权益,在这些情况下,从大的方面说,公民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不可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从小的方面说,不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也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抵御各种非法侵害。所以,正是公民的相互范导的道德才为民主法制提供了最重要、最基本的道德保障。

    同时,公民社会为相互范导的道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社会基础。公民拥有平等而广泛的社会政治权利,这使得公民权益意识的觉醒、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志的培育以及相应知识能力的提高获得了足够的空间。也只有在公民社会当中,相互范导的道德才有条件发展起来。

    我们可以据此对我国的公民伦理体系作进一步的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伦理道德建设,在伦理道德体系的建构方面不断推陈出新、加以完善。毫无疑问,与古代传统伦理体系和西方近代以来的伦理体系相比,我们的伦理体系是一种崭新的体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客观需要,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该承认,我们的伦理体系仍需改进和完善。我们认为,突出的问题就在于,自我范导的道德得到了充分重视,也有了较为完善的建构;但对于相互范导的道德的重视还不够,其建构也相对滞后,从而公民伦理体系的以相互范导道德为主体、以自我范导道德为辅助的结构特征不鲜明。这种状况,与中国作为文明古国拥有极其丰厚的传统道德遗产有关,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们对于公民社会和公民伦理的认识尚有局限。

   

    对公民伦理体系的再认识,有助于我们确立更加科学有效的公民伦理教育的策略。

    首先,既然公民伦理的主要部分是相互范导的道德,就应该加大这方面的教育内容。仁爱、羞耻、诚信等等美德确实要花大的气力去讲,因为它们是公民伦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方面的教育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但同时,应该积极推进相互范导的道德的教育。要进一步培养公民的合法权益意识,使其懂得自己是拥有广泛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的公民;要保护、促进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愿,使其有勇气去抵制各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同样重要的是,要教育公民如何合法、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采取合法、有效的途径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达到自己的目的。

    将教育内容的重心向相互范导的道德适度倾斜,是与现阶段我国公民伦理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自我范导道德的教育上,得益于我们深厚的传统,尤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不断努力,我们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另一方面,对公民权益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却比较薄弱,应该加以弥补。同时,从自我范导道德与相互范导道德的关系的角度看,这种适度倾斜也有明显的合理性。依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原理,自律的道德不是凭空而来的,其形成有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相互范导的道德能够强化人与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从单一主体的方面看,这种相互制约就是他律的体现。因此,通过使人与人之间缔结、维持平等、合理的关系,以及促使人养成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习惯,相互范导的道德能够有助于仁爱、羞耻、诚信等自我范导的道德。反之,如果缺少相互范导道德的支持,自我范导道德的教育是会事倍功半的。可以说,整个社会道德发展史都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鉴于相互范导道德的特点,公民伦理教育应该在政府指导与发挥公民自身能动性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伦理道德教育是关乎国家命运的大事,政府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相互范导的道德以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核心,而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托是公民自己,所以,这种道德教育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托也只能是公民自己。再者,如果说诸如仁爱之类的美德更借重于外部灌输、教化的话,那么,对自身权益的意识等等,只要有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就能得到较好发展。因此,国家为公民提供民主法制的环境,比起其他方式来更重要、更适宜。

    最后,仍然从公民伦理体系的特性出发,公民伦理教育所着力的首要对象不应该是特殊群体,而应该是最广大的普通公民。既然今天的公民伦理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相互范导的道德,而这种道德的基本内涵是公民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其重要功能之一是使普通公民来监督、约束特殊群体,所以,公民伦理教育着力的首要对象应该是普通公民。

(发布日期: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