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龙兴海 发布时间: 2007-08-28 05:26 来源:光明日报
▲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本质上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在行为和性格上的体现。
▲无论是政府对
社会的有效治理还是公民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达成,都离不开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
▲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有二:一是开放公共生活,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二是实施全方位的系统化的公民道德教育。
公共精神的内涵特质
所谓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具有超越个人狭隘眼界和个人直接功利目的,关怀公共事务、事业和利益的思想境界和行为态度。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提出的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美德要求。
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本质上是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在行为和性格上的体现。公民的公共责任体现在公民与国家、政府、公共事务、公共事业、公民社会以及与其他公民的关系之中。以公共责任意识为实质内容的公共精神有着丰富的社会内涵:首先,它体现为公民尊重国家法度和政府行政并与政府合作的精神态度,其中包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与合理监督政府行政的精神态度;其次,它体现为公民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公共财物等公共利益的态度与情怀;其三,它体现为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的精神气度和行为取向。这三者都源于公民对公民角色的公共性本质及其责任和价值诉求的体认、理解、认同与把握,是公民通过学习修养和自治实践获得“公共性”本质的道德表现。
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意味着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意味着公民个人与社会共同体(即“公共”)取得了一致。因此,公共精神作为公民美德具有崇高性。由于公共精神并不是人的自然禀性,因之,它不可能建立在私人生活经验和自然情感的基础之上,而只能建立于公共生活经验和公共理性的基础之上。公共生活经验使之体认和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进而形成有关公共利益和公共责任的公共认知、公共理念和公共智慧(即公共理性)。这种公共理性驱动和引导下的公共生活,又使人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从而形成公共精神。可以说,公民公共精神是基于公共理性而产生和形成的。没有公共理性的支撑与引导,就不会有稳定而健全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公共理性的产物,也是公共理性转化为公共情感、意志和信念的结果。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态度与道德情怀,是一种理性精神。这是它作为公共美德区别于“私德”或“自然道德”的一个重要特质。正因为如此,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才被视为公民个人在智能和情感上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
培育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而且要有一定的思想道德基础。公民公共精神正是其最为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
培育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与公民在公共事务领域的互信、合作与良性互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要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与标识。这一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不仅取决于政府和民间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立场、眼界、态度与行为取向,而且取决于公民的公共性立场、态度和行为取向。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他在行动上支持政府行政和民间组织的公益活动,并以“主人”姿态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主体动因和主观前提,也是公民与政府、民间组织建立良好政治关系并在公共事务领域采取集体行动的重要德性基础与精神纽带。缺乏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不仅会使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合作的公共行动面临困境,而且会让公民与政府及民间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变成不可能。因此,公民公共精神是构建个人与公共组织的和谐政治关系的重要道德基础。
公民与公民之间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彼此尊重、友爱、支持、信任与合作,是现代社会发育成熟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特征,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内涵。这一公民社会视阈中的公民和谐关系的建立与维系,显然也是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重要支撑的。公民公共精神是公民之间彼此消除隔膜与敌意、克服偏见与分歧、走向协同与融洽的德性支持力量,更是公民之间建立尊重、友爱、支持与信任关系并采取集体行动的主体道德基础。发育成熟的和谐公民社会是由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通过各种组织形式和集体活动组成的。缺乏公共精神的个人,不仅难以与他人走近、共处、协商与融洽,而且难以融入公共组织和公共生活之中。因此,构建和谐的公民社会不能没有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
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涵所在。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并不取决于“自然”的运动,而是取决于人对待“自然”的精神态度和行为取向。自然环境的清洁优雅、自然资源的丰实与再生、自然生态的平衡等,是人类共同体实现可持续生存与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共同体显而易见的“公共利益”所在。对待自然的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对待公共利益的态度问题。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是政府和其他一切社会组织的公共责任,同时也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责任。公民具有公共精神是公民支持政府履行环保责任、监督企业组织履行环保义务的内在动力,更是公民自觉选择“绿色消费”、参与环保事务、履行自身环保责任的内在支持力量。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也必须以公民公共精神为道德上的支撑和支持力量。
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乃至全面和谐,是通过有效的治理实现的。现代民主社会的治理,是政府与民间组织、企业组织和公民的共同治理,是政府依法行政与公民社会依法自治、公民依法自治的有机统一。公民是国家的基石。好政府必须有好公民(即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支持方能有效地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公民社会的自治必须通过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的积极参与、协商合作方能成事;公民社会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必须以公民自治为基础,而公民自治又必须以公共精神为内在支持力量。因此,无论是政府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还是公民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的达成,都离不开公民公共精神的支撑与支持。公民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有效治理、建构良好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全面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路径
公民公共精神所具有的重大社会价值,决定了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高度重视公民公共精神的培养。
公共精神的超自然性特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产生于私人生活实践之中,也不可能是自发生成的。公共精神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建设经验证明:公民公共精神实际上孕育于民主体制和公民社会之中,来源于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公共生活实践和系统化的公民教育。“公共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托克维尔),也是与始于小学时代的持续不断的公民道德教育分不开的。公民公共精神的来源途径表明: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有二:一是开放公共生活,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实践;二是实施全方位的系统化的公民道德教育。
鼓励和推动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实践,包括鼓励和推动公民参加从国家层面到公民社会层面再到城乡社区层面的公共事务管理,其中尤其是参加公民社会的自治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其关键则在于为公民平等地参与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条件、机会、平台和社会信任网络。这作为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路径,主要在于使公民在公共生活实践中感受到自己与社会共同体的休戚相关,从而产生感性的公共责任意识。这一感性的公共责任意识必须经过理性加工与整合才会提升为作为公民美德的公共精神。因此,培养公民公共精神还必须通过公民道德教育一途。公民道德教育可以引导公民总结公共生活经验,确立公共理念,形成公共良知,也可以引导、推动与激发公民将公共理念转化为公共情感、公共意志和公共信念以及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共生活态度和行为取向。由于公民公共精神本质上是理性化的道德精神,因而它的培养更依赖于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是培养公民公共精神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路径。要培养公民公共精神,就必须高度重视并改进公民道德教育。
(发布日期: 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