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教育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和郑州大学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师的任课资格。教师任教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符合以下条件:
1. 所有新任课教师均需由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试讲并获得通过;
2. 按教学大纲规定,全面熟练掌握课程的内容;
3. 备有完整教案并经教研室或指导教师审查通过。
第三条 课程开设。基础课、必修课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设。凡新开课程,必须提前一学期向学院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所开课程符合教学计划中对本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 对所涉学科领域作过较为系统的研究或有相当程度的了解;
3. 提出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
4. 备有完整的教案。
第四条 教学过程。它包括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或指导课程论文、指导课程实习等环节。任课教师必须完成规定的教学过程。
1. 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应依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课时和进度完成基本的教学内容。鼓励开发和使用教学课件,逐步提高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授课的课程比例。
2. 课堂讨论。它是充分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教学互动、启发式自我教育的一种教学形式。课堂讨论一般应在任课教师的主持下,选择适合于讨论的题目,事前指导学生阅读有关材料,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
3. 辅导答疑。它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任课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在学习和阅读指定的参考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利用课堂或课余时间,做好辅导和答疑工作。
4. 作业或课程论文。它是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状况、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研究与写作的重要环节。一般专业基础课和必修课均应根据课程的内容和专业要求,布置课程作业或论文。任课教师应进行认真的批阅和指导,并保留、记录备查或作为考核的依据。
5. 课程实习。部分专业基础课或必修课,依据教学计划,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实习(或实验),任课教师负有承担、指导课程实习的职责。
第五条 成绩考核。它是检查教学状况的重要环节。
1. 复习。教学过程结束或告一段落后,任课教师一般应组织学生对所讲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但复习不得暗示或透漏考试内容。
2. 考核。考核由考试和考试加平时考核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笔试和口试两种方式。而面试还可以采用闭卷和开卷两种方式。
基础课和必修课一般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核。必须采用口语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例如,口语课)则采用口试考核;选修课可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的方式考核。
考试加平时考核的方法是对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的学习态度和表现按一定的比例加权后确定最终成绩的方法。其中,期末考试可以将卷面满分设定为100分,尔后根据考试得分加以权重折算为实际考试成绩;也可以将卷面满分设定为权重满分,以学生卷面实际得分为其成绩;平时考核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学习态度和表现,例如课堂讨论、课堂纪律、作业、论文等状况进行定量或定性考评,以确定其成绩的方式。平时考核要尽量利用纪录定量的方法,尽量减少定性成分。平时考核成绩权重最多不得超过30%。采用期末考试加平时考核的方法者,必须在开课前书面报告具体实施办法,经教研室审查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让全体学生周知,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和平时记录一并交院教学干事。
3. 命题:期末考试每门课须同时命就A、B两套同等份量、同等难度的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和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选择使用。
4.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阅卷并及时向院教学干事报送成绩与试卷。同门课程的考试,要组织集体阅卷。
第六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
1. 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最基本的依据。教学计划应由各专业拟定草案、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后,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计划进行,任何人无权随意变动。
2. 每门课程都必须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各教研室或各专业组织任课教师制定,经教研室审议、院教学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授课。
3. 每学期的课程安排,应在上一学期末由各教研室或专业按教学计划确定,经院教学院长审定,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教学纪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教学纪律,完成规定的教学过程和任务。
1.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在授课过程中离开教学岗位。
2. 课堂授课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3. 不得擅自停课或调课。因病因故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在教研室办理有关手续并报院教学院长同意。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均以教学事故对待,并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外语学院
2002 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