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6-04-07 00:00:00 阅读次数:
为总结2015年度河南省法院行政案例指导工作,分析研讨当前河南省行政审判中的疑难问题,评选2015年度河南省优秀行政案例,推选河南省法院第五批行政参考性案例,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行政案例评审会于4月5日在金桥商务酒店二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行政研究部主任宋炉安主持。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乔志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研究室主任叶慈年、副主任王少禹、行政庭审判长王松、赔偿办王莎莎、研究室马磊、郭宇凌;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张嘉军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建博士、杨会永博士、讲师高慧铭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举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敏博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昌辉,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陈金华等实务届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等共3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开举作开幕致辞,沈教授对与会专家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实务与学术的交流碰撞,不仅有助于实务部门提升法律服务能力,也有利于提升高等院校法律教育研究水平。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简要总结了研究中心2015年度的工作,并对2016年的工作计划进行通报。他指出,在2016年度要继续举办案例研讨会、推出优秀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图书以及举办高水平案例指导性研讨会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马磊科长对2015年度河南法院行政、赔偿案例分析报告(讨论稿)进行简要说明,并交由与会人员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对分析报告的编写给予肯定,同时,针对报告中所存在的争议,提出建议和意见。在讨论中,王红建副教授就报告中“交警部门对机动车违章人员的记分是行政管理还是行政处罚”“国务院部委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问题”“将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定权利标准转变为法律上利益标准”等问题提出见解。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冯举教授指出,类似新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部门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郑州大学法学院杨会永副教授明确了妇幼保健院开具出生证明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郑州大学法学院高慧铭老师针对入选案例提出,行政、赔偿优秀案例、参考性案例的甄选,应以典型性,争议性为标准,对于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应再作为典型案例提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王沙沙科长就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变化进行说明等等。
会议的第二个环节,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马磊科长就行政、赔偿案例初评初选情况进行说明,之后与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优秀案例进行评选。评选结果由评审小组派代表进行报告,并就推荐第五批行政、赔偿参考性案例发表意见。
会议最后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宋炉安庭长对会议讨论进行总结。他指出,应当扩大案例选择范围,突出案例的争议性和典型性;同时,他也对行政案件中的实际存在争议的问题发表看法。对政府未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将其效力作简单地肯定,更不能将其与地方规章效率相比较;中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效力,其甄别也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加以说明等,这些为司法实践和案例汇编指明方向。
此次会议所评选出的案例特别是第五批参考性案例,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通过后,将再行公布。
(供稿人 王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