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6-05-10 00:00:00 阅读次数: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院应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决定》,并于5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施行。为从不同视角、全方位了解立案登记制度在河南省的实施情况,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张嘉军博士带领司法部课题——“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继赴商丘、驻马店法院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调研之后,于5月6日赴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举行座谈会。
5月6日下午14:30,课题组成员在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立案登记制度座谈会议。本次座谈会由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煦燕律师主持。宋钊、付丽、杨星山、王建华、李红新、赵静等3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李煦燕主任首先对张嘉军教授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参与本次座谈会的人员进行介绍。同时,李主任还对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和人才培养等问题加以介绍。其后,张嘉军教授向与会人员简要介绍了本次座谈会的主要内容以及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的相关情况,并对参与本次座谈的各位律师表示感谢。
本次座谈会围绕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的影响、立案登记制度的未来改革等议题展开讨论。与会律师结合自身的法律实践,详细介绍了他们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立案登记制度的运行现状、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以及未来的改革方向等等。
谢元修律师在座谈会指出,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法院在立案时仍然存在立案庭只接收当事人的起诉材料,但并未直接登记立案而是选择劝说其先行调解,这样的做法无疑拉长了当事人的诉讼周期。另外,谢律师还提到了再审立案难的困境,但是再审立案并不适用立案登记,他提出希望能把再审立案纳入立案登记制度。
邹颖律师指出,在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案件的立案率确实有明显提高,并且登记立案之后,法院一般都会出具立案通知书和材料清单等,但是仍然普遍存在口头不予立案的情况。还进一步指出,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最大变化在于诉前调解方面,现在的立案程序不再一味强求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李红新律师提到了立案登记制度带来的一些积极影响:一是立案时材料清单等书面凭证的接收规范了立案程序;二是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确实缓解了拖延立案等一些情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另外,他还指出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法院的案件压力加大,甚至出现银行式的“等叫号”等现象。
王建华律师在座谈会中指出,在担保案件中,当主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时,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当场不予立案。他还指出,在实践中,诉前保全案件的立案难度极大,在不予受理时一般也不出具书面凭证。
宋钊律师提到,法院对于一些批量案件持排斥的态度,一般不能当场立案。实行立案登记之后,不少法院立案庭的人员配备和硬件设施与案件数量的增加不相匹配,导致立案效率不高。
赵静律师在座谈中也提到了诉前保全立案难的问题,当事人往往需要到业务庭也能立案,但是很可能造成财产已经转移,权利得不到救济的后果。此外还提到了减免诉讼费的程序繁琐的问题,实践中大多需要院长的签字而徒增当事人的诉累。
李煦燕主任在总结性时指出,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立案庭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座谈会后,应李煦燕主任的邀请,张嘉军教授还做了关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维度及其控制”的报告。张嘉军教授围绕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论基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价值、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控制等几个方面做了深入浅出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引起了与会律师的广泛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