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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一行赴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针对立案登记制度问题进行座谈
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6-05-09 0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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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院应当“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5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在全国施行。立案登记制度建立的初衷就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畅通当事人诉权。该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当事人最有发言权。为从不同视角、全方位了解立案登记制度在河南省的实施情况,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张嘉军带领司法部课题——“民事立案难实证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继赴商丘、驻马店法院调研之后,于4月28日赴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举行座谈。


 

4月28日下午15:00,课题组成员在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立案登记制度座谈会议。本次座谈会由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律师主持。范俊霞、李国庆、魏琳涵、陈亚俊、张晓卫等律师参加了本次座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张嘉军教授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本次座谈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情况,并感谢参与本次座谈的律师们。


 

本次调研座谈会议围绕立案登记制度的程序问题、立案登记制度的影响、立案登记制度的未来改革等议题展开讨论。各位律师结合自身法律实践经验,详细介绍了他们在立案登记的过程中的具体做法、面临的问题以及改进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等等。


 

陈亚俊律师在座话中指出,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律师赴法院立案庭立案受到的阻碍小了,原先立案庭对证据严格审查,因证据原因不予立案的情况有所减少。现在法院立案时虽然也会审查证据材料,但大多已能坚持只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原被告是否适格以及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等。


 

魏琳涵律师指出,在立案时,法院对“明确的被告人”一项标准在把握上标准不一。若被告为外来务工人员,律师很难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即郑州,不少法院往往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要求当事人去其户籍地起诉。这样,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又可能成为新的难题。若公告送达,无疑会剥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范俊霞律师也指出,“明确的被告”标准模糊,立案环节不应因地址问题而受阻。她同时还指出,法院仍存在口头不予受理的情况。如继承案件中,起诉一个被告人而法院要求出具所有继承人的信息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法院不但不予受理,一些法院也不会开具不予受理裁定,这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参与座谈的律师介绍,由于律师们熟知案情并提前诉讼材料进行审查,一般而言,律师立案成功率在90%以上。但对于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普通公民而言,其自行去立案是极富困难和挑战的事情。而且立案登记制度也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仍不够“亲民”。即便是律师,立案也受到了重重阻碍。例如有法院要求代理人立案时必须持原告的身份证原件,为律师立案增加了许多难度。同时一些法院在立案时往往把律师与当事人相同视之,对律师不够信任,希望法院设立律师立案“绿色通道”。


 

此外,天欣律师事务所的康律师指出,当前法院在立案时对材料的审查仍属于实质审查,民间借贷纠纷仍需提供银行流水和收条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交通侵权案件只有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才能受理,若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双方住所地都不在侵权行为发生地,人为增加了诉累;法院管辖区域划分比较混乱,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派出法庭和法院来回折腾,费时费力,希望法院系统对管辖区域的划分予以公示等等。


 

此次座谈,课题组从当事人视角——从律师的口中了解了更多关于立案登记制度具体实施情况及其对当事人诉讼的影响,为课题组日后的研究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供稿人 王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