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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展望——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讨会”在郑州大学顺利召开
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6-05-24 0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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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大面积修改必将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带来一个又一个变革的契机。为更好地捋清改革思路,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建设建言献策,由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郑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改革与展望——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讨会” 2016年5月21日上午在郑州市金桥商务酒店顺利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田土城老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苗连营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梁庆亚书记;郑州大学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沈开举教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全国审判专家、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王韶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保振;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冠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乔志华;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泽勇;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嘉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主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程政举;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煦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叶慈年;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强胜、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靳建丽、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宝莲、河南轻工业学院副教授郑世保等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共60余人。


 

本次会议共分两个主要议题,一是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编纂的衔接与协调专题;二是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庭审实质化专题。会议首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苗连营致辞。苗连营院长对本次会议在郑州大学召开表示欢迎,他对郑州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取得的成绩向与会嘉宾进行了介绍,并指出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呈现众多热点与难点问题,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界所关注的中心问题高度契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同时,苗连营院长还真诚地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法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并欢迎广大校友常回母校看看。


 

会议的第一主题——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编纂的衔接与协调专题——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郭保振主持。

这一环节首先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泽勇发言,他从证明责任角度简要汇报了民法典编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他指出证明责任的实质是结果责任,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并引入规范说,主张在当前阶段应以法条文义划分证明责任,反对自由裁量。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副教授通过判决后和解协议效力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和法官与其助理分工协作问题三则实例分析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在谈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与和解协议的效力冲突时,他以“吴梅案”为例,创新性地提出了债的更新理论,认为协议之债(新债)与判决之债(旧债)间构成债的更新关系。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提出了目前亟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何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一般意义上的债权人不能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裁判提起撤销之诉是否造成了立法目的的落空?目前诉讼法学者大多将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作为纯粹程序问题讨论,郑金玉副院长指出,若要确认其主体,必须回到实体法之中二者共同推动其发展。他还强调,当前员额制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员额制法官与法官助理的配比,特别是二者的分工以及法官助理的工作模式问题也需法律进一步规范。


 

郑州大学法学院田土城教授充分肯定了此次会议的价值,并提出探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的几点问题:一是应具备扎实的法学基础,对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应有深入的了解;二是在宏观方面坚持明确分工和密切合作原则、权利保障和限制公权原则、尊重历史,面向未来原则;三是以实体法律规范切实解决救济请求、举证责任划分、优先取得权等具体问题。


 

在自由讨论阶段,参会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学者纷纷就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编纂的衔接与协调这一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郑州大学法学院靳建丽副教授认为善意取得案件中,应由取得人证明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而不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此外,在保证责任案件中,当事人起诉连带保证人可不追加主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届时,主债务人未参与诉讼过程却应承担败诉责任,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原则不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王韶华同志结合自己的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提出,在目前员额制背景下,法官助理的定位问题依旧模糊不清;陪审制度改革推行后,陪审员不再参与事实审理,但是许多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关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界限不明,都对司法改革的推进造成了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教授针对第一环节的发言讨论进行总结性发言。他认为,民事实体法中应当容纳一些与民事程序法相衔接的部分,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身居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一线,王轶教授就民法典编纂中如何取得共识同与会人员分享经验。他指出,目前我国民法立法的重点在于民法总则的起草。在此过程中,我们首先要达成两个共识,一是对争论的是何种问题达成共识,二是就纯粹法学理论问题不应在规则设计和规则适用时被过分讨论达成共识。此外,就民法编纂中的事实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要充分吸取意见,求同存异,制定符合实际国情的科学合理的规则。


 

茶歇之后,会议进入第二环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庭审实质化专题。本专题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冠华主持。

本环节首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省特聘教授、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嘉军结合前期调研情况,就立案登记背景下的立案调解问题进行发言。他指出,我国对立案调解制度的探索始于2000年前后,从基层法院司法实务来看,共有三种立案调解模式:单纯由立案庭法官进行调解、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立案调解以及法官和非法官共同进行调解。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立案调解的性质并未作明确规范,其性质属于诉讼还是非讼一直存在争议。加之人手不足、资金紧张等原因,除试点单位和案件数量众多的法院,一般基层人民法院不愿进行立案调解,其发展受到了相当大的阻碍。为使立案调解在未来能够有足够的发展空间,需对立案庭功能进行重新定位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宝莲副教授针对“庭审实质化的制度保障”问题进行发言。她从诉讼制度保障、审前制度保障、审判制度保障、证据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构建条件。常宝莲副教授重点介绍了审前制度保障问题,提出应当注重审前证据的保全与确定、加强和优化审前证据的调查与收集、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准备功能以及重视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吴林轶法官从民事庭审程序的重构角度,进一步说明了庭审实质化的重要意义,同时提出问题与改革建议。她指出,我国现有民事审判程序存在突出弊端,致使当事人辩论权行驶不充分且庭审询问功能弱化,不利于查明真相,在此情况下可以充分借鉴域外庭审实质化的成熟经验,实行“交叉询问”以及“争点集中审理”等方法,积极推进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在自由讨论阶段,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王阁老师针对诉前调解的改革提出了两种模式:一是启动诉前强制调解,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集中调解,捋顺先行调解和庭前调解的关系;二是将案件全部转为立案调解。


 

对于庭审实质化问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煦燕女士指出,法官对庭审应起到足够的驾驭、领导作用,同时应当给予争议双方更多辩论、质证机会。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苗滋滨也提出将举证责任交还给当事人,减轻法院压力。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蒲山法庭王建业法官指出:研究庭审实质化不能脱离法官这一审判主体,基层法院法官往往审理案件数量极多且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建议合议庭录音录像存档以减轻法官顾虑,同时加强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的司法警察配备。关于执行难问题,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樊涛认为应当保障“老赖”的基本民事权利,即使通过法律限制,也应当采取比例原则;与之相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苗滋滨则认为“老赖”损害的是国家利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行为恶劣,不应适用比例原则。“目前庭审空洞化的现象普遍存在,许多法官不会询问,单以书证裁判案件”,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河南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对激烈的讨论进行了点评与总结,他指出“提升法官的询问和判案技巧显得尤为重要。”此外,他还建议明确立案庭的职能,要规范立案登记程序。

会议最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河南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王韶华对本次会议作重要总结讲话。他指出,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变革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直接言辞原则、审判程序改革与当庭裁判是庭审实质化的三个最关键问题。对此,他提出了“两个转移”的改革方向,即“立法重心向司法重心转移”、“司法重心向审判重心转移”。

“改革与展望——民事诉讼热点问题研讨会”在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精英的思想碰撞中取得圆满成功。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言,“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浪因风起变,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发生变化。”每一次总结与建议,都将如一颗坚硬的石子,在司法改革的汪洋里撞出层层波澜。

 

供稿人:王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