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院
时间:2015-12-22 00:00:00 阅读次数:
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12月17日,郑州市中院以创新方针为引领,向互联网+要生产力,在全国首开先河,创新性地试行了“微信庭审询问”。当事人在家中通过微信审判工作群参加庭审询问,半个多小时完成了传统审判模式下需要一天才能完成的任务。这种节约诉讼资源的新型审判模式,受到了办案法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一致好评。
为进一步推行微信庭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1日上午九点在本院召开微信审判论证会,围绕该问题展开讨论。郑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广湖出席座谈会并讲话。郑州中院政治部主任高延安、郑州中院副院长李保甫、党组成员刘祖一、及各庭庭长等出席了此次会议。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受邀参加此次会议,同时参与会议的特邀专家有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路阳教授、郑州大学赵可星副教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王合静副教授等。
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应邀参与此次研讨,他从微信庭审的价值与意义、当前国内网络庭审的实践、新型庭审模式对传统庭审模式的冲突以及对微信庭审的几点思考四个方面对微信庭审这一新兴审判方式进行分析和阐释。
首先,他充分肯定了微信庭审的重要价值与意义。一是它契合中央精神,是对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二是符合司法改革目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一致;三是体现司法公正、效率的主旋律。微信庭审的最大意义在于大大提升庭审的效率以及为当事人等提供最大化的便利,这与司法的价值目标契合;四是符合民事诉讼的本质,充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进行微信庭审前,法官首先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只有当事人同意适用微信庭审的,法官方可适用。五是体现与时俱进,开展微信庭审与时代同步。
其次,张嘉军教授主张借鉴当前国内网络庭审的实践,对微信庭审进行规范。国内法院所尝试开展网络庭审都具有案件类型化、案件事实争议不大、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地、案件多以调解结案的特点。
他还指出,新型庭审模式对传统庭审模式产生极大冲击。一是对法庭神圣、威严感的冲击。微信庭审因在虚拟空间,不存在现实法庭的神圣与威严;二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冲击。微信庭审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并不见面,仅在虚拟空间中交流,与直接言词原则相悖;三是对证据形式与效力的冲击。微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仅为传来证据,其证据的效力有问题;四是对庭审程序节奏掌控的冲击。在微信庭审中,法官则无法控制当事人的发言;五是对现实庭审空间的冲击。无论法官还是当事人在微信庭审中都处于虚拟空间中,其主体存在感不强;第六,对审判公开的冲击。在虚拟微信庭审中,旁听存在困难。
最后,他提出了对微信庭审的几点思考。一是明确微信庭审的功能定位。这一方式是作为现实庭审的辅助手段诸如进行审前传唤、文书送达、证据交换等,还是作为传统审判方式并行方式,抑或二者兼而有之;二是明确案件范围。对于案件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小额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案件、二审可径行裁判或者没有新证据以及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等方可适用微信庭审;三是设定严格的程序规范。诸如如何确认当事人身份、如何控制庭审、如何将微信的交流转化为物化的案卷材料、如何确保当事人事后不反悔不找事、如何确保程序正义(微信庭审往往会弱化书记员作用)等;四是明确微信庭审的结案方式。鉴于微信庭审的虚拟性以及庭审案件的简单性,微信庭审应多以调解结案为要。
目前郑州中院已经出台了信息化建设的3年规划纲要(2015—2017),规划了审务通、三大讼诉公开平台、手机app、远程视频开庭等互联网+法院建设项目。届时将实现内外网互联、手机屏、电脑屏双屏互动,从现在的“互联网+审判”的单栖突破到“互联网+立案+送达+审判+执行+服务+管理”多栖迸放。此次会议的圆满召开,为微信审判这种新颖的审判方式提供了更加充足的理论支持,推动郑州中院在创新方针的引领下,向互联网+要生产力,制定和完善更加长远的目标及规划。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应邀参与此次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