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时间:2014-05-22 00:00:00 阅读次数:
(研讨会现场)
为了解和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5月19日下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荥阳市人民法院共同举办了“民商事疑难问题研讨会”。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老师、王建国副教授、曹明瑞副教授、杨红军副教授,河南省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律师、执行主任周峥律师以及部分诉讼法研究生,荥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李逊仙、荥阳法院副院长黄花香、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宝安、立案庭副庭长马永杰以及该院7个民商事案件审判团队的法官们等共4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由张嘉军教授和李逊仙副院长共同主持。
本次研讨会采取了当场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现场解答的方式。本次会议针对实际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民商事法律专家们集中进行解答。荥阳法院副院长李逊仙指出,这是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能够很好的将高校的科研资源同法院的时间优势结合起来,对于解决法官在实际审判中遇到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张嘉军教授表示,希望法官同志们能提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双方共同讨论,加强交流。
(张嘉军教授发言)
荥阳市法院的法官们对婚姻法里夫妻关系确立的标准存在疑惑。例如在一起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他们已经在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却没有领到结婚证。此时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确定?王建国副教授与杨红军副教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解答。他们提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可以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够对结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另有法官提出,在一起劳动纠纷中,一个雇员做了出纳、会计、仓库保管员三份工作,但是工资却并没有提高。该雇员要求认定其夜晚在做仓库保管员的时间为加班时间。是否应当认定为加班时间,在法官中存在争议。曹明睿副教授指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工资九个月,要是能够证明该雇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另有法官提出,在一起人身保险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在人身保险案件中,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能作为标的物,故是否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嘉军教授指出,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从立法本意上来看,保险合同标的物应当包括人身,保险法并没有将人身保险的管辖权从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排除掉。进一步将,以实体法中保险概念的内容来否定程序中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把“标的”和“物”人为地分开的行为。且民诉法上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本次会议中,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劳动争议中加班时间的认定、城市房屋使用权等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使法官们相当头痛。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的成员们,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术观点,给法官们进行了生动而又细致的讲解。本次会议结束后,法官们纷纷表示这样的会议应当要经常举办,这是一个双方交流的窗口,更是一个思想碰撞的平台。教授们细致认真的讲解答疑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理论参考与可行性的建议。
(法官代表)
(杨红军老师解答法官问题)
(律师代表马斌主任)
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不仅启发了法官的办案,而且推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碰撞与交流。本次会议开创了高校学者积极走进法院实务部门,为法院法官答疑解惑的先河,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体现了群众路线的精神要求以及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价值。
(供稿人 刘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