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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2016年度行政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评审座谈会圆满召开
来源:    时间:2017-03-29 21:39: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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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2016年度行政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评审

座谈会圆满召开

2017322上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办、郑州大学承办、河南天欣律师事务协办的“河南法院2016年度事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评审座谈会——行政案例评审会”在郑州市金桥商务酒店召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河南省检察官学院院长田凯、郑州大学法学院副书记岳林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叶慈年、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冯举、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会永、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王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长王朝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马磊科长、省法院研究室郭宇凌、赵洋、安阳市中级人民研究室调研骨干苏斐、潢川县法院办公室科员郑莹、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铮、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等4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会议围绕《河南法院2016年度案例分析报告·行政篇》展开,与会专家领导充分肯定了案例编报对司法实务的指导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对报告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随后与会专家领导分为两组对入选的20余篇案例进行了参考性案例和优秀案例的评审。

本次座谈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主持,首先,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岳林强作了开幕致辞,向与会人员介绍了郑州大学法学院以及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发展现状。

    随后,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简要汇报研究中心2016年的工作和2017年的工作计划。

    随后,省法院研究室马磊科长对2016年度河南法院行政、赔偿、执行案例分析报告(讨论稿)进行了简要的说明。他提到,案例编报工作已进行多年,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肯定,但由于现实原因,案件编报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希望与会的专家领导能够批评指正,提出宝贵意见。

    接着,与会人员就分析报告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做好2017年度行政、赔偿、执行案例研究工作发表了意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冯举首先提出,案例分析报告总体效果值得肯定,但依然存在对新问题的忽略,分类模式也略显传统,不能凸显参考性案例的指引作用,同时也针对部分内容很有意义的案例却存在篇幅过小的问题而提出建议,对于案例编报工作,在注重案例内容的同时也应该注重案例的形式要求,以使案例编报工作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红建随后就分析报告中的编报案例进行了分类点评,就其中个别案例从学理上进行了分析,表示了赞扬,同时也对部分案件提出了质疑,并就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信息公开等相关具体问题分别与专家领导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交流。

    河南省检察官学院院长田凯首先表示了对案例评选工作的肯定,也对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法律智库作用的发挥表示了赞赏。然后就本次案例评选活动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对新类型案件的吸收编报、编排体系的改进、凸显行政审判对未来不同层面受众的指引作用等问题。

    随后,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会永就案例编报的写作方法上进行了建议,以推动案例编报的影响能够更广泛、更明确。然后就某些个案的分类、意义进行探讨,从学理上就其代表性、指导性、典型性、是否合理公正等问题进行了论证讨论。

    之后,省法院研究室马磊科长就行政、赔偿、执行案例初评初选情况进行了说明;省法院行政庭审判长王松、省法院执行局执行二庭执行长王朝阳就案例编报工作的实际问题做了说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周峥从律师角度对行政诉讼的多发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案例选编过程中形式上进行改进的建设性意见。

随后,由与会人员分为两组评选出了优秀案例。

    会议最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作了总结讲话。首先对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以及法院的案例研究工作作了肯定和赞扬,表达了对本次案例评选工作的赞赏,强调了新形势下案例研究的重要意义。随后,指出了目前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研究成果与中心应当发挥的作用、影响还有差距,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心定位层次很高,中心的工作要能够体现这种高层次水平,要能够适应司法改革背景下新形势的要求。另外,中心要注意成果转化,扩大活动效果,使中心的案例评选能够产生切实有实效的影响。此外,还要注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包括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以及与省内外其他研究会的交流,注意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互相借力,使中心更好、更强,未来作出更大的成绩。

(供稿人:武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