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2016年度民事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评审
座谈会圆满召开
2017年3月22日下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办、郑州大学承办、河南天欣律师事务协办的“河南法院2016年度案例分析报告 暨参考性案例、优秀案例评审座谈会——民事案例评审会”在金桥商务酒店召开,会议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科长马磊主持。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宗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李俊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宏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谷彩霞、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周铮、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等30余人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会议首先由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通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2016年度的工作情况,并提出了中心2017年度的工作规划。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马磊科长对中国司法案例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和中心的机构建设情况以及2016年度河南法院民事案例分析报告进行了简要的介绍。
会议的第二项内容是与会人员就民事案例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并对如何做好2017年度民事案例研究工作发表意见。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斌首先发言。刘教授指出,本次民事案例分析报告涵盖了多种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例,非常有代表性;案例分析报告的理论分析紧密结合法律事实描写会更有说服力。
之后,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张教授指出,本次民事案例分析报告字数较多,案例也比较新颖,并且覆盖了程序性问题和实体性问题两大方面,具有非常强的代表性。张教授还结合其中的一些案例来说明了其中诸多程序性问题的代表性,对以后的民事案例分析报告具有借鉴意义。
随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马主任指出,本次民事案例分析报告总体上较为成功,如果以后可以适当加入一些公益诉讼案例,对以后的类似案件审理会更有指导意义。
之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李俊香进行了发言。李处长指出,从实务角度来看,本次民事案例分析报告非常客观,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此外,本次案例评选还收入了一些新颖的商事案例,例如非常现实的网购问题等。李处长还指出,环境污染问题迫在眉睫,将公益诉讼收入到民事案例分析中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河南省的民事案件审理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上存在一些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评审再予以公布对解决这些问题很有帮助。
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红进行了发言。李庭长指出,现在法院工作压力较大,省法院的职能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扩大。河南省商事法官人数较少,商事审判的专业化都导致了被收录进民事案例分析报告中的商事案例较少。法院审判一般能反映现代社会的轨迹,民事案例分析报告可以紧密结合现在的热点问题。
其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宗敏进行了了发言。张庭长指出,民事案例分析工作量十分大,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却进行得十分细致深入。张庭长还指出,不同地区的案例来源差异较大,参加影响性诉讼评选的案件可以增加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另外,由于激励机制不足,案件发现机制还有待完善,法官之间存在不积极上报案件的问题。案件分析报告可以进一步细化分类,便于之后对审判工作的引导。
此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谷彩霞进行了发言。谷审判长指出,案件编报来源于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此外,审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将审判实务与案件编报进行对接等问题。马磊科长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复,计划进行法官助理协助案例编报工作等试点,便于日后解决这个问题。
之后,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宏伟进行了发言。李所长指出,应当向省高院民商事案件领军人物学习先进经验。同时,李所长也就马磊科长关于省社科院与指导性案例的合作将案例汇编的成果转化到河南法治蓝皮书中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如果省高院案例汇编能持续性供稿具有典型性的热点案例,双方可以长期合作。双方在合作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
随后,河南省法制办公室的刘杰处长和河南省国土历史年鉴编辑部的韩亚峰主任先后进行了发言。刘处长指出,民事案例会变可以适当收入进一些例如拆迁补偿等行政复议案件;
韩主任指出,民事案例评审应当关注事实部分,并例举了河南省土地、矿产资源的一些例子来进行论证,对民事案例评审工作深有启发。
会议的第三项内容是与会人员评选优秀案例和参考性案例。参会的各位专家、领导在马磊科长的的主持下分为两组,各自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经过一番探讨,两组各自选出了自己的优秀案例和参考性案例。
本次座谈会的召开,使得民事案例评审工作得到了圆满的完成。与会专家、领导提出的建议对以后的案例评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相信未来的民事案例评审工作会更好地发挥其在河南省审判实务中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河南省法制建设。
(供稿人:王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