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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等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公益诉讼开展调研
来源:    时间:2019-04-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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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入新阶段,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撤诉权”等,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探索公益诉讼的现行实践情况,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嘉军一行前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展开调研。

2019年4月24日9时30分,“公益诉讼”主题座谈会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会议室召开。出席座谈会的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分管副检察长曹莉莉,民行部门负责人胥宁,民行部门副科长张培华;河南省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分管第四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张永杰,第四检察部副主任王晓玲,第四检察部干警刘锦;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文浩,硕士研究生余怡然、张盟等。

会议伊始,曹莉莉副检察长介绍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整体情况,目前该院办理案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居多,尚未有能进入诉讼阶段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检察建议均得到有效回复,良好地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督促履行职能。

张培华副科长针对公益诉讼线索来源问题作了详细解答,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长江水生生物保护与生态修复科技创新联盟提供案件线索,这种方式占比超过一半,是目前线索的主要来源;二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线索,及时反馈;三是检察院内部移送,在办理刑侦案件时获取到了相应的线索,主动移交。

张永杰专委指出公益诉讼实则对证据的要求非常具体,更量化,譬如污染程度、破坏后果、造成损失等都要有准确详明的数据支持,加大了检察机关办案的难度。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如调查权、执行权、侦查权等需要法律进一步授权。

张嘉军教授总结指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面临的主要难题是没有稳定的线索来源渠道,行政机关也多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带有抵触心理,检察机关的督查问责职能如何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持续发展需要重点把握的难点。扩大宣传,走向社区,让人民群众了解公益诉讼是发展公益诉讼的必经之路。

(文:余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