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2-08 18:25:15 阅读次数:
2021年12月5日下午,由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建筑房地产案例研究分中心共同举办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新时代建筑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在郑州市光华大酒店成功召开。本次研讨会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尹飞,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六部副主任李俊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樊桓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辛季涛等共计40余人。
研讨会的开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主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樊桓锐和郑州大学社科处副处长、樊红敏教授致辞。樊桓锐副主任在致辞中指出,此次研讨会是省法院、省律师协会、郑州大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体行动。本次会议的研讨主题,既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神要求,又符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樊红敏教授在致辞中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基本情况。樊红敏教授表示,期待各位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建筑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这一疑难问题,从大方向切入,从具体问题着手,回顾发展、反思实践,在此基础上展开理论批判与制度建构,陈述宝贵意见,开启思想碰撞,促进理论与实务的交融。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开幕式后,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们的合影留念。本次研讨会从主题报告、“房地产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 新书推介、建筑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主题研讨、会议总结四个单元进行。
会议第一单元,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授徐英军主持下,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尹飞在线上作了“民法典中新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规则”的主题报告。尹飞教授从房屋的概念谈起,认为从法律概念上对房屋进行界定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个是在外延上,房屋包括了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物内特定空间;第二个是需要有固定的封闭的界限;第三是需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接着阐明了房屋与土地的历史关系演变,对《民法典》第231条进行分析后,通过实践中的一个疑难案例对法律的特别规定作出了说明。
会议第二单元,在建筑房地产案例研究分中心主任、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主持下,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对《房地产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作新书推介。张嘉军教授介绍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发展概况与最近几年案例中心举办的主要学术活动,《房地产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一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韶华副院长作序,全书分为5章47节,共60万字,收集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47篇、实务要点269个。书中首先归纳和梳理了最高法院案例的裁判规则,然后梳理了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较为权威,对司法实务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价值,是法科学生以及法律爱好者的重要参考用书。
会议第三单元“建筑房地产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主题研讨”分四个小节,分别聚焦四个问题。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纠纷关系问题”研讨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代瑞主持,在发言环节,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授徐英军提出司法裁判与行政规制的协同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合同效力否定是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领域实施公共规制的法律手段,最后提出,就民法典534条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府院联动机制”。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宋红彦认为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关键在于诉讼标的,从日常的办案经验来看,判断两类案件性质可以从主体身份、主张款项的性质、合同内容比如施工范围具体是承包还是扩大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等方面入手。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同柱从正在经手的案例出发,谈到了从两种合同的事实特征来进行辨别,一个比较有效而迅速的方法是,从劳务合同中去寻找劳务施工的范围是不是明显超过了劳务作业的实质要求,如果是那么该所谓的劳务合同很可能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节“内部承包合同与挂靠合同问题”的讨论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刘鋆主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民四庭法官辛季涛提出,内部承包应该是一种合法的生产组织形式,挂靠行为是扰乱政府市场管理制度的违法的行为。区分二者有以下两个标准,一是建筑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产权联系,二是建筑企业是否组织施工和进行管理,以及提供人才基本生产资料支持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闫明,内部承包和挂靠在责任承担和合同效力问题上存在差异,被挂靠的单位承担一个连带责任是比较能够接受的共识,但是现在法律区分确实规定的不是很充分。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王康认为,内部承包和挂靠本质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法律却给予不同的评价,内部承包可追溯至国企改革时的激励机制,且内部承包功能异化之后就成为了挂靠,从以上分析来看,内部承包的价值尚有探讨空间。河南向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武谈到了内部承包关系和挂靠关系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利益分配以及风险承担的问题,并且列举了执业中遇到的实际难题进行讨论。
会议第三节“工程价款利息与工期延误逾期违约金问题”讨论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处副处长徐世魁主持,再发言环节,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杜麒麟,指出,所有的民法方面的利息问题,都要区分两种情况,即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从法定,把握三个要素:一是本金、二是计息期间、第三是利率,随后结合《民法典》对工程款利息的历史演变做了详细的说明。驻马店汝南法院民一庭庭长张海波,从实务审理方面,就工程价款利息和违约金这两个方面出现的情况做了介绍,并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做出司法解释,为我们省院提供指导意见,为准确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河南辰文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晓明结合司法解释以及个人办案体会,认为在计算工程价款利息及违约金之前有必要先分别对他们的性质作出分析,以此来确定如何计算以及计算的标准。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玲玲结合自己所撰写的理论调研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签订结算协议后,发、承包方无权相互向对方主张工期责任的认定。
研讨会第四节“实际施工人理解与认定问题”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博士杜麒麟主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丁亮向大家介绍了省法院专门会议纪要里形成的关于实际施工人的一些规则,并提出对于实际施工人的保护应当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也是有一个限缩的趋势。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代瑞从立法沿革以及最高院的司法态度的演进,并且联系司法实践的案例,运用了类型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对延展性的实际施工人的保护问题做出深入探讨。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余文锐对实践中内部承包的复杂成因及外观呈现做出了说明,认为当前对于实际施工人定义进行紧缩是非常有必要的措施,也非常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在第四单元,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六部副主任李俊香对本次学术研讨会做了总结发言。李俊香副主任首先表示,应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务合同,对与会专家提出的区分标准也表示赞同,明确的裁判标准有利于有效地认定法律后果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李俊香副主任接下来对确定、计算工期延误的时间以及确定预期违约金的实务难点做出说明,最后在实际施工人的理解上,李俊香副主任认为,实际施工人是一个本土化的概念,规定于司法解释中,应对实际施工人这一问题进行相关探索。河南省省住建厅法规处副处长黄坤对本次学术研讨会做了总结发言。黄坤副处长首先表示本次研讨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建筑房地产案件问题进行探讨交流,可以说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宪法精神,以对习近平法治思维中关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的一个很到位的重要举措。接着指出这次研讨会的议题具有理论与实践价值,对于统一有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的参考和建议,最后希望与大家一起建立涉及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更好地推进住建厅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嘉军在对本次学术研讨会做总结发言中指出,会议针对建筑房地产问题进行思考、讨论,由法官、律师、学者等法律主体发表自己的看法,多角度探讨这些问题,合力推进对此问题的研究。期待今后举办一个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会议将房地产研究推向一个新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