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暨
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
会议综述
为深入贯彻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案例指导工作,2023年7月3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主办,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指导,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暨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在河南郑州顺利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王振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常俊标,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吴宏阳,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院校的教授学者,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检察系统、河南省律师协会、郑州市律师协会、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等单位的实务专家及其他特邀嘉宾共计11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此外,参加会议的还有来自企事业单位的部分代表、新闻媒体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代表
第一单元 开幕式
第一单元“开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主持,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常俊标致辞,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宣读贺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王振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分别致辞。
郑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常俊标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郑州大学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大家长期以来给予郑州大学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常副校长指出,加强司法案例研究、推进案例指导工作不仅是提升我国司法治理能力的关键举措,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积极探索。随后,常副校长介绍了郑州大学的办学历史和所获成绩以及近年来郑州大学法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他强调,通过与会专家的交流研讨,本次会议一定能够取得丰硕成果,为加强司法案例研究、发展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服务“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最后,常副校长再次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表示感谢,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宣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贺信,贺信中,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向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致以热烈的祝贺和真挚的问候,并积极肯定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作为国内首家司法案例研究机构开展中国特色案例研究取得的成绩,包括“案例分析和优秀案例”评选会、“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判例研究”公众号等令人称赞的“四大品牌”活动,对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在提升中国案例研究科学化水平、案例人才培养、案例智库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成为当前国内司法案例研究重要阵地的地位表示认可,并祝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取得更大的成绩。此外,向本次大会发来贺信的单位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案例研究院、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信阳师范大学、长沙学院法学院、南华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法学系、河南省律师协会、郑州市律师协会、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梁庆亚书记代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向以上单位表示衷心感谢。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王振宇发表致辞,王副庭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首先对本次大会的顺利召开表示诚挚的祝贺,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各位领导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精心准备本次会议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王副庭长指出,各类指导性案例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以及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自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已有十年整,研究中心作为科学研究基地、学术交流基地、人才培养基地,通过对典型案例、类案分析的研究促进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的沟通交流和良性互动,推动案例指导工作的快速发展。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案例研究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成为公认的司法案例研究重镇。最后,王副庭长预祝“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暨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在致辞中首先代表省法院党组向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祝贺,向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胡院长就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年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就进行简要介绍。胡院长指出,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和司法活动的最终产品,案例具有裁判规范和社会规范的双重属性。河南省法院将深度参与、全力支持、全面加强与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合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的指导下深入开展案例研究,不断发掘有价值的案例线索,承担起人民法院在形成中国特色案例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案例话语体系中的责任和使命。最后,胡院长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对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祝贺,对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多年来对案例法学研究会研究工作的大力支持以及双方间的友好合作表示真挚谢意。胡会长强调,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初步成长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但这项制度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仍面临一定亟待解决完善的难题。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发展,胡会长认为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研究探讨。一是要研究保证司法机关稳定生产大批量优秀案例的制度机制。案例是司法活动的成果,是司法工作的产品,只有在好的制度环境中和流水线上才可能稳定、可靠、反复地生成优质或者优秀案例。二是要研究如何丰富现有的案例指导体系,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众多司法案例作用的制度,应进一步研究如何坚持个案指导与类案指导的密切结合。三是要重视研究如何借鉴域外的案例指导或者判例制度经验为“我”所用。他强调,今后应当在司法案例的法治价值、运用规则、约束效力方面开展深度研究。最后,胡会长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预祝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在未来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案例法治建设、案例法学
研究做出更大的贡献。
郑州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对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强调几位领导嘉宾的致辞既是对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发展成长的积极肯定,也是对中心未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河南省人民法院、郑州大学的大力支持下,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将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的发展理念,继续深化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多贡献。最后,苗院长对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莅临本次会议表示衷心感谢。
第二单元 特邀嘉宾发言
第二单元“特邀嘉宾发言”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关永生主持,案例中心学术委会委员代表吴革,案例中心合作单位代表马斌,“判例研究”编辑部代表裴净净以及“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获奖代表王苡作为特邀嘉宾进行发言。
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学术委会委员代表、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吴革首先提出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有四大贡献。一是提升了中国案例研究的科学化水平;二是培养了高素质案例研究的专业人才;三是构建了案例智库推动司法公平正义;四是提升了郑州大学在国内、国际上的影响力。其次,吴会长指出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四大特点。一是得到郑州大学与河南省高院正确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二是形成了团结务实、真抓实干的团队;三是一直在坚持自主创新;四是克服重重困难,依然继续发展的执着。最后,吴会长对案例研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案例研究能够诠释法条,保证个案的公正;二是案例研究能够形成判例,为未来的判例制度做好理论准备工作;三是案例研究可以指导立法,案例既是公正的起点又是公正的终点。
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合作单位代表、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斌首先代表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表示热烈的祝贺和诚挚的祝福。其次,他汇报了十年来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合作的事项以及取得的成果。第一,“天欣法治论坛”自2014年创立以来,促进了学术的交流和思想上的碰撞,丰富了法律界的学术研究也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指导。第二,“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自2016年创建以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受众群体,已成为我国研究和推广司法案例与裁判规则的重要品牌新媒体。第三,“天欣杯裁判文书写作大赛”自2017年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为广大的法律学子提供了一个展示才华交流经验的平台,也为中心案例的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第四,2020年在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了“建筑房地产司法案例研究分中心”。
“判例研究”编辑部代表、荥阳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裴净净首先回顾了研究生三年时间里主要负责的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判例研究”公众号的推广运营工作,提出在运营过程中,编辑部经常思考如何让公众号做的更好,让更多人利用它学习它。一是结合当前短视频兴起的社会背景,为切合读者的偏好,“判例研究”公众号在文章的编辑上作出了一些调整,将原有的模板设计的更加简洁、简要、简明,文章更加切合热点。二是对公众号发布时间、发布频次进行调整,更加切合读者的作息和阅读习惯。三是对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内容进行精细化管理,分类分层,细化深耕内容
结构,高标准要求写作。
“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获奖代表、安徽工业大学本科生王苡首先感谢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提供“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的平台,让自己对司法案例和法律文书写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其次,王苡同学回顾了比赛的准备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浏览、研究与比赛题目相关的案例,在写作时不断理清论述思路,尽量使说理部分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同时注意语句之间、段落之间行文逻辑的合理衔接,增强文章结构的严谨性,说理的逻辑性。最后,她再次感谢“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让自己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过程和写作思路有了清晰的认识,写作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并预祝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十周年纪念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第三单元 新书发布会
第三单元“新书发布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关永生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对《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作新书推介。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教授首先介绍了《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一书的基本概况与新书体例。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6月出版,共6章,近50万字,包括证券纠纷、银行业务纠纷、保险纠纷、金融交易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等问题。同时,该书每一章节题目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设定,每一节均包含导论、基本理论、裁判规则和结语四个部分。其次,张嘉军教授介绍了《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一书的撰写人员以及撰写过程中的写作讨论会,该书在撰写过程中,多次邀请法官、律师、高校学者等针对书稿的提纲、目录以及写作内容进行讨论,在内容上力求理论和实践的深层融合。最后,张嘉军教授对新书的特色进行介绍,提出《金融纠纷裁判精要与裁判规则》具有四大特色,即权威性、实用性、专题性、体系性。
第四单元 案例中心工作报告
第四单元“案例中心工作报告”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关永生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嘉军进行报告。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嘉军教授首先介绍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最新人员架构,随后汇报中心十年来产出的一大批高质量研究成果。一是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推广宣传了司法案例研究成果,强化了司法案例在社会治理中的指引作用。二是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与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合作连续举办了六届面向高校在校生的“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极大地提升了法学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成为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书写作的一流赛事。三是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积极推进司法案例引入教学活动,协助法学院组织实施“法庭审判进校园”活动,积极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能力。同时,张嘉军教授指出当前中心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理论研究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二是理论研究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三是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最后,张嘉军教授规划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的未来工作计划。一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例指导制度的社会服务功能,三是要进一步积极推进案例学科体系建设,将案例充分运用到教学的各个环节,深化案例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四是要持续深入推进中心“大数据与裁判规则”系列丛书、“判例研究”微信公众号、“天欣杯”中国裁判文书写作大赛等品牌项目。
第五单元 主题报告
第五单元“主题报告”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高留志主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华司法研究会秘书处处长赵春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作主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华司法研究会秘书处处长赵春晓、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春晓以“注重以案例功能为导向 加强法理裁判思维研究”为主题,从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方向三个方面进行主题报告。
她从郑州电梯吸烟劝阻案的舆论关注点进行分析,提出人们谈论司法案例其实谈的是当下和未来。谈当下谈的是定分止争,谈未来谈的是社会治理。进而引出司法案例具有两个功能,即解纷功能和治理功能,法理是司法案例实现两个功能的有力支撑。功能发挥是为了目标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感受的直接来源是案件裁决,也就是法官的司法决策,而影响或者说决定法官司法决策的是法官的裁判思维。通过观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以及典型案例、热点案例,可以发现,裁判思维法理化程度直接影响案例功能实现。所以在案例研究中,以案例功能为导向的法理裁判思维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研究目的来看,注重以案例功能为导向的法理裁判思维研究,有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案件中会有基于法律职业、司法阅历和法学知识而在一般直觉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高级司法认识,亦称法感。裁判思维法理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对法官法感的校准度,使得法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中最大限度地摆脱个体感性影响,作出符合司法理性的裁判。
其次,从研究方法来看,对于案例功能和法律裁判思维进行分类研究,有助于总结司法裁判规律,推动案例法治理论发展。一是分类可以确定维度,界定经验现象,使得抽象化理论具有可能性。二是分类可以开展比较研究,对比后找出异同,总结出规律。三是分类可以促成理论联系实际,进而发现新的研究点,能够为理论提供充分的指导实践。
最后,从研究方向来看,以实现案例功能为目的的法理裁判思维具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是共识思维,二是体系思维,三是治理思维。上述三种思维有机统一为法理思维。天理国法人情是具有共识度的天理国法人情,天理国法人情的体系互动与治理功能相得益彰。
因此,审理案件中养成法理裁判思维,兼顾具有共识度的天理国法人情,才能实现司法案例的功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围绕围绕“案例指导制度及其判例化前景”进行主题报告,他围绕相关概念的内涵和指导性案例具有的效力进行报告。
首先,他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内涵予以澄清,提出所谓“案例指导制度”就是选择具有实践指导作用的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或者检察官处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引,今后有类似情况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办案方式上加以参照以作出判决或者处理。其次,他提出指导性案例具有实质上的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将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为“指导”,但指导性案例并不是法律渊源,其既非法律,也非司法解释,对于同类案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不能替代法律条文本身。再次,指导性案例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为了使相同或者相近的案情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裁判或者处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同时,指导性案例具有隐含的约束力,一旦这些案例被公布,意味着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有同样情形,应当依先例作出裁决,上级法院、检察院有可能因下级法院、检察院违背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或者处理而撤销原判或者推翻原处理决定。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指导性案例重在指导性,而非宣传性,而衡量指导性的标准,就在于这些案例能够解决某一法律争点问题以及提供创新的司法方法。此外,我国旧时有着以成文法主导、判例补充的传统。判例的主要功能是补充制定法的不足,使制定法具体化。在一些朝代,判例由朝廷修订、编篡、公布,成为官方办案的准则。
目前,学者对于我国当代司法中是否确立判例制度存在较大分歧。一派主张者积极倡导建立判例制度,主张承认判例是法的渊源,而且应该赋予某些判例一定的拘束力;另一派主张者认为判例在我国审判实际中应限于指导性作用,而不宜具有拘束力。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许多直接产生于下级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作出的这些判决是不宜作为法律的渊源的,将拘束力原则导入我国判例的理论和实践中,必将导致法律在适用上的僵化死板,而且容易束缚众多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积极作用和剥夺法官在裁判上的斟酌权。
张教授指出:将案例指导制度转化为判例制度,需要将司法解释权下放给法官。法律解释的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们以理性立法模式进行司法解释),而且应当有法官,法官进行法律解释针对的是具体的待判案件,是为了裁判案件的具体需要而进行解释。当然这种解释不是随意和专断的,解释是否成立可以通过当事人的上诉而提请上级法院进行审查,甚至最终法院就此作出裁决。与此同时,还需要设立法律审来构建司法解释权下放后的审核、制约机制,可以通过当事人提起上诉并由上级法院加以裁判纠正;对于下级法院的法官在裁判案件解释法律,实行上级强制审查制度,通过审查程序确认后作为判例加以发布;检察机关对于法官解释法律进行法律监督,遇有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解释法律错误,由其提出抗诉进行纠正。
第六单元 主题研讨
主题一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遴选与应用机制
第六单元主题研讨的主题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遴选与应用机制”,由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道许主持,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进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刘哲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干警赵艳洁,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红军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赵虎林进行与谈。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进杰对于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遴选与应用机制做出几点评价。第一,如何在成文法的制度框架下最大程度发挥司法案例的功能,实质是一个通过判例的治理的命题,案例对于司法运作及背后的社会治理具有独特价值。我们通过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几乎每天都在生产着规则,但往往只有等到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我们才会深切地感觉到规则对于我们生活的意义和影响,案例就是社会生活,就在我们身边。我国已经建构起了富有特色的指导性案例制度,而作为研究者,我们需要思考的焦点应当是何种案例能够成为指导性案例、每个指导性案例被援引的状态是怎样、发挥了什么样的指导意义以及如何检验指导性案例的恰当性、代表性、实效性等问题。第二,实际上,被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例和被成功援引的判例,已经超越当事人、超越司法者的视野,流露出社会公众的视野,在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一种基于案例的公共讨论现象,社会公众借助对案例的讨论不断地表达出对于公平正义等价值需求、共识和期待。因此,案例遴选与应用不仅仅是对个案简单的事实判断,它背后更包含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治理层面的价值判断。第三,我们需要观察和理解一个案例是如何生成的,一个案例从案发到立案、判案、结案乃至到被遴选、被援引、被评论、被反思,它经历了什么。一个案例的生成及其经历的各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要具有严格且具体的要求,案例的生产者只有理解这一点,才能生产出更高质量的案例。第四,我们应当理性地应用案例,案例能够产生指导性当然是好的,但其实也未必要以是否被援引、更不应以是否被关注和讨论去衡量案件裁判。一位法官的成功与否可能不是以其办理了多少个被广泛关注的案件,而在于其办理的案件从未被关注和讨论过,每一个案例都踏实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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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刘哲玮强调案例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学研究,案例有助于研究人员发现中国问题,理解中国实务。对于法律实务,案例是法律人进入新领域的学习资料,是说服当事人和法官的有力资源,也是法官减少论证负担和责任压力的有效方式。我国当前案例具有的产生机构多、案件类型多、案件要点多三大特点。对于如何发现案例,可以参照学术论文的发现模式,其中核心期刊论文模式对应指导性案例、引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平台检索论文模式对应类案检索系统;会议结集论文模式对应各类案例集。刘教授分别介绍了这三种模式并指出其各有优劣,并指出在案例发展的过程中,应当寻求案件数量和案例效力、案件全貌和裁判要旨、事实裁定和同案识别这三对矛盾之间的平衡。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赵艳洁干警提出法院在指导性案例遴选工作中存在四个问题。第一,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数量不足,指导性案例能够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对较少,参照适用还有很大空间。第二,指导性案例遴选的类型不均衡,民事案例明显多于刑事与行政案例。第三,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层级差异较大,在整体案件数量上,基础法院办案数量占比高,但来源于基础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较少,两者缺乏协调性。第四,指导性案例遴选的积极性不足,遴选过程未全面吸引到最具发言权的一线法官的积极参与。针对以上问题,她也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首先,应当扩大指导性案例遴选规模,健全遴选机制,其次,完善案例生成机制,打造更具影响力的案例库,丰富和平衡指导性案例的类型。再次,重视指导性案例的培育,基层法院应当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之一,并提高文书质量。最后,强化法官们的案例发现意识、创新意识、沟通意识。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红军围绕知识产权的相关问题,重点谈论了知识产权和案例的关系。首先,杨教授介绍了案例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功能。知识产权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较多,而具有清晰边界的规则较少,但纠纷的解决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指引,此时案例发挥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存在数量和质量双重供给不足问题。其次,对于如何对案例进行规范性适用问题,杨教授以短视频为例予以说明。针对网络时代盛行的短视频是否对长视频构成侵权以及短视频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两个问题,当前实务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则予以适用,造成实践中当事人利用在先的案例对后续案例施加影响的现象。因此,对案例的高质量筛选和规范性适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作为与谈嘉宾,对四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简要评析,并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发布的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为范例,对指导性案例的培育、遴选和应用进行了展开。李教授结合自身参与案例评判经验,指出案例的培育和遴选要充分听取包括专家在内的各方意见,并重视对改革精神的贯彻和把握。李奋飞教授认为,自行侦查是检例第177号“孙旭东非法经营案”的一个关键词。该案围绕已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对此时自行侦查必要性、可行性的判断条件予以了进一步细化,是本批指导性案例的一大亮点。
郑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赵虎林作为与谈嘉宾,对四位嘉宾的发言内容进行点评,认为四位嘉宾的发言从指导案例的功能定位、效力、选编、应用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指导案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制度构建的方向。他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一是案例选编条件、推荐程序、发布机制存在缺陷;二是案例指导机制不健全,供给数量不足、不均衡,针对性不强;三是指导拘束力不明晰,法官不参照指导案例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四是指导案例的质量尚需加强;五是法官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思维习惯有待转换;六是案例参照技术有待提升。赵会长提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应进一步明确指导案例作为法律适用补充功能的定位,健全指导案例生成机制、效力机制、检索机制,明确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拘束力,构建以成文法为基础,以最高法院为确定主体的指导案例制度,顺应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流和融合的趋势。
主题二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
主题二“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关永生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明志,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宗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席月民,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剑英发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阳进行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范明志围绕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与功能进行研讨。首先,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案例指导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他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既不是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诉讼程序,也不是我们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而是我们国家所特有的法院审判管理的一种制度,是为了提高审判质量、统一法律适用的管理性措施,并没有创设诉讼权利义务。目前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性质与方法上并不具备转化为类似于域外判例法制度的现实条件。其次,范教授探讨了案例指导与案例研究之间的关系。他提出二者存在密切的关系,在本质上案例指导是审判管理制度,案例研究是法学方法,案例指导制度需要案例研究作为发展的基础。案例指导制度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路径。案例研究应用领域广泛,司法案例研究的成果不仅服务于案例指导,可以在立法、司法、执法、学术等多个领域发挥作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宗文指出,案例指导制度既是一个理论上值得深入研究问题,也是实践中对司法极具指导意义的制度。虽然案例指导制度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则和指引,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但从实践上来看,上述效果与制度预期还有不小的差距。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还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近几年,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比例下降,外部监督机制更难发挥作用。虽然辩方对法官检索适用案例可以形成一种外部监督,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辩方提供的指导案例及其它案例不予回应的情况并不少见,且不说明理由。其次,当前司法实践中需要指导的事项还缺乏指导性案例进行指引。指导性案例本身不应当过于捕捉热点,而更回应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追求更长的生命力。最后,重视案例的同时也应避免陷入僵化的案例思维。在长期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司法人员会形成相应的案例思维经验。这种思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但也可能影响法官对个案特殊性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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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席月民围绕“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具有纠错功能”作了重要发言,他重新审视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以来的制度功能问题。席教授结合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与价值,主要从如何理解案例指导制度的纠错功能、案例指导制度应有的纠错张力、关于事实认定的方法论意义以及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则创造意义等四个方面展开了分析。他认为,在如何理解纠错功能方面,问题焦点在于司法实践中同案要不要同判。,同案同判是不是一个司法神话。席教授分别从赞成论和反对论的观点进行了解析,同案不同判给司法机关和法官留下了发挥空间,法官可以运用自由裁量权公正解决相应纠纷,追求个案正义;同案同判则有利于树立司法威信,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达致平衡,进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扩大司法社会影响力。纠错功能是同案同判所应具有的重要功能。在案例指导制度的纠错张力方面,他提出了一系列分析框架,并举例说明了纠错张力的客观现实性。在关于事实认定的方法论意义上,他认为,指导性案例的纠错功能既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也涉及事实认定与证据问题。同时,对于纠错存在正解与反解两种理解方式,纠错的正解是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的启动,纠错的反解则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终极背离。在法律适用的规则创造意义方面,他强调,指导性案例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效力,但该效力是否可以扩展到案外人等其他当事人之中,是否可以把它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进行援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深入研究和讨论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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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剑英首先肯定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从公正的角度,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增加司法的透明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个案的衡平公正。从效率的角度,对于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案例指导制度能够帮助法官迅速厘清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的争议,更有利于节约审判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其次,结合检索的有关数据,赵会长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裁判文书公开上网不及时、更新频率较低、数量骤降、检索功能欠缺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赵会长建议对最高法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整体性的制度构建,加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法官回应类案检索报告提供个案指引。对于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借鉴最高法内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的具体措施予以解决。
在与谈环节,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认为指导性案例所产生的影响辐射范围广泛,包括法院、检察机关、当事人、律师等多个对象,不仅为律师办理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还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产生了变革型的影响和变化。而“类案不同判”的本质原因在于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到我国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指导案例制度的建立在维护法律适用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有着突出的价值。最后,李主任提出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一是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从学理、法理、情理等多个方面,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裁判文书进行阐释。二是要完善指导性案例的确立程序,注重程序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工作的意见,增强各方主体的参与程度,提高公开性、透明性和民主性。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阳结合刑法专业的领域和视角,提出刑事指导案例是刑事法律规范的一种动态的适用,应当受制于罪刑法定的前提,刑事指导案例的本质应当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以司法适用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案例去明确刑法的规范,实现类似案件的类似判决。对于如何发挥案例指导的效力问题,张教授指出应当进一步明确要求司法人员对于类似案件明示援引刑事指导案例的规范或者规则,从而既能够体现刑事指导案例的刚性效力,又可以改善司法实践中刑事指导案例不规范的隐性援引的应用方式,以切实推进刑事指导案例应用的合法化与合理性。最后,她强调对于司法公正而言,案例指导是不可或缺的支撑支点;对于司法效率而言,案例指导也是适用适度规则的指引之力。通过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定位、效力、功能,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对于司法实践的积极推动作用,以案例为载体,阐发法律精神,为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题三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主题三“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志主持,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文,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案例研究院院长徐贵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松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新进行发言。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光,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申惠文进行与谈。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教授认为,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司法领域中的地位值得关注,地位实际上是两个问题,一是角色,二是适用边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民法典》第1条中都规定了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角色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1号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色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导向作用不仅指在社会整体中的导向作用,还体现在具体的案件中存在多个价值取向的时候,要发挥个案取向的权衡确定的价值。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解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对法条的解释中去。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检验法院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的标准。最后,他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不是司法审判正式适用的法律渊源,它只能用于解释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本身需要借助民事立法的规范来发挥约束力,本身没有直接的或者形式上的约束力。
山东政法学院案例研究院院长徐贵一教授指出,研究司法案例不仅可以出法律实务价值的论文、专著成果,而且对实务部门办案能够发挥出非常大的指引作用。例如2023年4月法律出版社出版我的法律实务专著、案例专著《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案例解析》,收集我做兼律师代理的24个经典合同案例,分为七类合同。出版社要求在每一类合同都提炼出办理这类合同案件的诉讼指引。这类诉讼指引对律师和法官处理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共性指引作用,同时针对某一类问题,通过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法院的判例归纳总结法院的判决该支持还是不支持。徐贵一院长提出研究案例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最佳实现方式,双师型教师办理案件办得多,理论水平自然会提高,并且容易出案例研究成果,到实务部门讲课也会更受欢迎。
平顶山中院研究室副主任张松鹤认为,近几年无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于司法的融入,还是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我国很多专家学者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论证,但从普通认知上看,其所具有的简单的、基本的、主要的功能是通过编选具有一定指导价值的司法案例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以达到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的目的。当然,此处的司法案例并不限于指导性案例,广义上来说案例指导制度还包括公报案例、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多种案例体例和形式。经编选的案例与平常的裁判文书、普通的司法案例不同,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具有特殊的作用,这体现在其示范性、权威性、规范性和形式体例的标准性。同时,张副主任提出发展案例指导制度尚需注意三点内容。一是应当明确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指引。二是应明确编选指导案例的基础标准。最高法院针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社会广泛关注、具有典型性、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等遴选标准,其中“具有指导作用”的兜底规定可以作为统一各标准的核心。三是应当注重区分不同具体价值的属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国家、社会以及个人三个层次的价值,从法律意义来说,各种价值的转化方向存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或目的、道德价值的区别,对此应当有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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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建新围绕着“法律方法视角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问题的进程”进行发言,在梳理最高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在核心价值观方面的运用的基础上,从法律方法适用的角度提出应当如何具体适用典型案例。李教授指出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体上存在四种使用方式,分别是正面适用、侧面适用、隐性适用以及部分适用。同时提出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核心价值观的呈现度不足,二是释法的功能有限,三是价值宣示色彩过浓。从法律方法的视角看,李教授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历了单纯的道德性、政治性,到入宪以及列入民法典第一条后,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渊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从法律渊源的性质看,属于法律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律原则,其应用于个案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则其转化为个案裁判的规范的路径主要有三条,分别是作为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以及解决价值冲突的尺度或标准。最后,李教授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的路径,从法律的适用的方法来看,需要解决手段和目的之间的一种实质的关联,区分逻辑上的强关联和弱关联。遵循法律论证逻辑上的实质关联原则、论证的逻辑连续性原则和切合性原则。总之,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需要结合个案的客观性进行具体化论证,而这种具体化论证必须符合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使其具备逻辑上的科学性。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光在与谈环节中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作用具有指向性和针对性。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的适用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如何进行边界的划定,角色的定义以及标准如何适用等问题,同时这类问题也为学者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在法律科学中的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胡院长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的内涵进行新的解读,他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将司法的强制性、基层人民的朴素诉求以及人民民主的关注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有力结合的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中的运用,是将上述四种重要内容完全融入国家司法判决书中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进程中的显著特征。
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在与谈中,重点阐述了司法裁判文书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三种情形。一是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了全社会的共识,是人民群众的价值公约数。在郑州电梯劝阻吸烟案,二审法院的法官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了较高程度的社会认同。文明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电梯内吸烟是不文明的,劝阻吸烟是文明的。二是法律存在漏洞的案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亲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侄子女并不是近亲属,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属于法律的漏洞。一些司法裁判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认定侄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解决了实践中的问题。三是法律文义解释可能造成不正义结果的案例。如西安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案。按照文义解释,买卖合同无效。然而,开发商恶意不办理预售许可证,违反了诚信的核心价值观,法院就裁判买卖合同有效。申教授指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说理中,可以寻求最妥当的法律解释方案,限缩或者扩张法律的文义,让司法裁判结果更正义更合理。
主题四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
主题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永超主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邢霞,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严仁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姜保忠,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欧阳梅,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建发言。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办公室主任、副教授郭奕进行与谈。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邢霞,首先谈到通过指导性案例的参照使用来提升待决案件的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方面的重要的意义。其次,她指出案例指导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双重影响,这表现在: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对自由裁量权的起到了规范和约束作用;另一方面,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又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释放出来一种空间。最后,邢主任结合指导案例发布和应用的实践样态,提出类案检索所起到对法院的同案同判的指引和参考价值。同时,为兼顾法官习惯性遵循先例的现实需求和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制度要求,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应与相应法院体系和审级制度相配套,改进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方式。二是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持续参与,实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三是案例指导制度要跟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有机衔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严仁群在发言中,首先提出案例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其既能够检验理论,也能够促进理论的丰富,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来提升实践的水准甚至是立法的进步。其次,严教授从研究者角度出发,指出应在一些重要案例中发现理论问题,如郑州劝阻吸烟案中的附带上诉问题等案件,这些疑难案件往往会有法的续造问题。同时,严教授强调在研究案例过程中应当通过案例研究以加强理论和实务的对话。一方面,理论要回答实务所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案例与理论二者之间存在相互纠偏的作用。最后,严教授再次强调司法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并且案例研究工作应当由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姜保忠从司法实践出发,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进行发言。他首先总结了最高检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的特点,包括:第一,从模式来说,从检察建议模式向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转化。第二,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引入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第三,从犯罪类型上来说,企业合规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也适用于部分自然人犯罪。第四,从法律效果来看,企业合规不但适用于轻微的刑事犯罪,同时也适用于某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在此基础上,姜保忠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重点分析了当前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法、刑法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例如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地位、中外检察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区别、企业合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审查起诉期限与合规考察期之间的兼容、西方理论中“放过企业,惩罚责任人”与我国刑法理论中单位犯罪双罚制的区别等等。姜保忠指出,企业合规对于增强企业的合规经营意识,保护民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毋庸否认,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和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冲突,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理论制度、修改某些法律条款得到解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欧阳梅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光芒因每个活生生的案例而释放。她结合法院内部的实务经验,对当前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的特点进行总结,她提出法官的案例意识相较以往有所增强,尤其是法官在研究新类型或者热点疑难案件时,会主动查找有无相同的案例。同时法官会重视案件的不同之处进行详细说理。在此基础上,她以层次化的视角全面介绍了案例发布机制,一是在全国范围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二是在全省法院范围有参考性作用的省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三是最高法院全国优秀案例评选的案例,人民法院评选案例以及国家法官学院的年度案例和要领案例,四是中国法学会发布的各类案例。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红建认为社会治理是法治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王教授从行政法角度出发,在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和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发挥社会治理这样一个功能上进行了生动研讨。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具有典型性,是司法主动担当、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的体现。在行政审判方面,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互动的界限非常复杂,研究者应当认真思考和界定司法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上的作用。另一方面,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在社会治理方面具有特色。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针对在案办理过程当中发现的一类问题,通过发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法院也可借鉴此做法,具体来说法院可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作用。
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夏在与谈中,强调指导案例在课堂上的应用能够与学生形成良好互动,并且在此过程中可以实现由学者到司法实践再到立法的沟通和联系。同时,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就是在发挥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作用,并着重强调案例指导制度对社会治理的意义。第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尽可能地实现同案同判。刘院长认为,同案同判并不仅仅是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释放了裁量的空间,法官在适用指导案例前首先需要对个案进行识别与对比。第二,进一步强化司法说理,能够化解社会的纠纷矛盾。当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大部分针对的是社会中的热点和痛点问题,这类案例的适用能够化解社会的纠纷矛盾。第三,推动法治宣传教育,促进民众的法治认同并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的发布,在法院、高校以及社会公众之间都存在一定的宣传作用,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办公室主任、副教授郭奕提出,第一,学术成果展示是案例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之间的桥梁,通过期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可以使各位学者的优秀学术成果得到更广泛的传播。第二,期刊的发展需求和期刊关注学术研究热点、难点是息息相关的,而中国特色指导案例研究正是目前学术界的学术热点之一,如果二者能良好的结合起来,可以充分发挥学术期刊对中国案例学术研究成果展示的窗口和桥梁作用,进一步推动相关学术研究在司法的适用。第三,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需要法治保障,研究中国指导案例,为争取公正司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目前,有学者认为中国案例研究的“质”或“量”或许不足够,如何解决学术研究需要的数据支撑,借鉴大数据智能产品的辅助,实现一定的数据整合和共享,能显著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而为司法赋能,值得关注。
第七单元 闭幕式
大会闭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吴革常务副会长进行总结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建伟强调本次论坛对于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重要价值,本次论坛主题研讨共有四个议题,主题广泛,涉及到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遴选和应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关系,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关系以及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通过研讨,很多学者围绕议题贡献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同时,张建伟教授也就自身感触较深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发言。首先,针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应用机制的问题,由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之外,还有社会上很多公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也值得关注和研究,事实上,后者负载了更多的社会期待,是超越当事人和司法机关视野的案例。这些案例发挥了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的引领和发酵作用,体现了社会公众的高度关切,负载了特定的司法价值观和社会上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关于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发现过程,这引申的具体问题是谁来发现、如何发现以及为何发现。张教授认为指导性案例发现和遴选的途径不外乎从上往下征集和从下往上报送,最后经过筛选和修改,加以正式发布。在应用途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法院办理案件要进行检索,同时规定,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或者辩护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就是否参照相关案例进行裁判加以表述和说明理由。其次,针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关系的议题,张教授提出该部分的讨论引出了很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话题。比如指导性案例具有一种标本作用、示范作用,指导性案例在名称上不同于判例制度,本质上是源于二者的差异。又如,指导性案例有无纠错功能,以及关于“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张教授提出对于“同案同判”不能过于机械地进行理解,例如时间和地域因素可能造成量刑差异,形成“同案不同判”。又如,关于法官造法的问题,张教授认为,准确地讲,指导性案例与法官造法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指导性案例不具有法律生成的功能,最多接近于一种具体化的法律解释的形式。再次,针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议题,张教授认为该议题存在的一个争点问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不能作为司法办案当中的直接依据,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张教授认为我们需要去反思法学教育的缺陷,去弥补法条主义司法的不足,以法理去弥补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罅漏,在特殊情况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具有补充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足并指导司法实践的作用。最后,针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议题,张教授提出现代化有三个方面,即思想现代化、器物现代化和制度现代化。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中的现代化,主要侧重于是制度的现代化。张教授认为器物方面的进步较为容易,但是思想和制度方面的进步并不容易。因此,今后应当对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个热点话题进行认真的、客观的、理性的、深邃的分析和研究,着力推进思想和制度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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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吴革常务副会长指出,今天的大会主要都是在围绕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来展开,但是其实又超越了这个话题,对案例研究做了一些更加深入的讨论。首先,关于案例指导的价值和作用,很多学者持乐观态度,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开启了中国案例,甚至将来可能发展成判例的一个大的方向。这是一个总体的乐观的展现。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在未来会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学科和领域。但是也有学者认为我们目前的指导性案例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足,力量不足的问题。其次,案例研究比案例指导制度的外延更加丰富,内涵也有所更改,实际上它是一个更大的话题。关于通过司法解释权下放,从而来构建中国判例制度的图景的问题,吴会长认为也可以考虑通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方式,推动司法解释权下放,推动中国案例向判例的方向发展。最后,吴会长认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到我们的裁判规则里边,事实上给法官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因为一般的法官很难具备将一个抽象的价值引入到一个具体的判决里的抽象思维能力。
郑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庆亚对两位总结发言的专家表示了衷心的感谢,既全面总结了今天会议的成果,又对热点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分析,为未来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会议的最后,梁书记再次对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和嘉宾长期以来对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件研究中心建设发展的关怀和帮助表示感谢。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论坛暨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纪念大会围绕中国特色案例指导高质量发展设置有关议题,搭建了全国范围内理论学者和实务专家就案例指导制度进行研讨交流的平台。大会全面总结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十年建设发展的经验,科学分析了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规律和现实问题,明确了实现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发展的可行路径,取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此次会议的召开为中国特色案例研究事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有效助力以案例研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对推进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行稳致远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