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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并非全免刑责 四次放火被判五年
来源:    时间:2018-05-18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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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连续纵火,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呢?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严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0月24日晚上12时左右,严某骑自行车途经华容县某镇时,见某纸扎店门未关,便下车进店找水喝,但严某在见到店内存放的大量花圈及其他纸扎品后,竟用打火机将花圈点燃,待火烧大后离开了现场。随后,严某又先后在该镇某超市门口及某快递公司门前将停放的三轮电动车点燃,最后又将一台停放在居民楼下的小轿车烧毁。连续四次纵火除第三次有人及时发现后扑灭,损失较小,其余三次纵火都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某被传唤到案后,因其行为异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司法鉴定:严某系器质性精神障碍,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严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放火罪不同于一般犯罪,它是会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刑法上量刑较重。因此,对严某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