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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0 20:00:00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2017年下半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从山东、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含有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食用保健品裸片及仿制的各种保健品包装材料,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设置窝点,进行包装然后对外销售。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杨某某通过物流或者当面交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并雇佣其女儿、儿子协助包装发货、招揽生意。2020年7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对杨某某的包装窝点进行搜查,共扣押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成品300余盒,裸片70余千克,待销售金额共计约5.5万元。以上保健品经检验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审理情况】2021年8月6日,合铁法院对本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女儿、儿子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2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杨某某女儿、儿子系从犯,认罪认罚,被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令三被告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共计61万余元的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以此警示教育公众,消除危害影响。
【典型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生产、生活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杨某某等人为追求获利,进行“家庭作坊”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使自身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任何一种食品或保健品时,一定要仔细鉴别,查看外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等,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