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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2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沙首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4月27日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股东阿力出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0万元持股40%、哈立德出资200万元持股40%、吴某出资100万元持股20%。2019年7月,三股东经友好协商决定引入哈顿成为沙首公司的第四位股东,故各方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三份,约定阿力将沙首公司7.5%股权作价37.5万元转让给哈顿、哈立德将沙首公司12.5%股权作价62.5万元转让给哈顿、阿力将沙首公司5%股权作价25万元转让给吴某,各方约定受让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后,沙首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将哈顿记入沙首公司的股东名册,并于2019年11月2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阿力持有沙首公司27.5%股权、哈立德持有沙首公司27.5%股权、吴某持有沙首公司25%股权,哈顿持有沙首公司5%股权。但受让人哈顿、吴某未按协议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故阿力等出让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将登记于受让人名下的股权返还给出让人。
审判结果:浦东法院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受理(2021)沪0115民初27957号案件、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2021)沪0115民初48169号、(2021)沪0115民初48171号案件。因三个案件涉及同一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浦东法院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又因诉请事项涉及目标公司沙首公司,故浦东法院依职权追加沙首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经与各当事人沟通,各方对本案争议不大,浦东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外籍调解员孔宏德先生(Peter Corne)就三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各方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2、2021年6月15日前,哈顿将受让的沙首公司12.5%股权返还哈立德、哈顿将受让的沙首公司7.5%股权返还阿力、吴某将受让的沙首公司5%股权返还阿力,沙首公司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浦东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分别出具(2021)沪0115民初27957号、(2021)沪0115民初48169号、(2021)沪0115民初48171号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受新冠疫情影响,外籍当事人无法到所在国办理身份公证认证手续,导致立案障碍。浦东法院经当事人申请启用跨境诉讼当事人网上立案服务,通过远程在线视频完成了外籍当事人的身份确认与录入,顺利立案。并在立案后的三日内,由承办案件的自贸区法庭,依托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通过诉中委托调解的方式,由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外籍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最终以当事人在线、代理人线下的方式,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浦东法院确认后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案件通过在线确认外籍当事人身份、在线进行调解,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四天,充分体现了浦东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开放、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7957号;(2021)沪0115民初48169号;(2021)沪0115民初48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