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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假一赔十”获法院支持,状告售假商家胜诉
来源:    时间:2021-10-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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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1、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叶某某货款人民币429.8元,原告叶某某同时将涉案产品“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退还给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2、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某某人民币4298元。
【审理情况】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原告叶某某在“拼多多”店铺“珂语遥成人用品专营店”购买了被告生产销售的“西藏那曲虫草茶小罐礼盒包装石解健行天下滋补养生茶高档中秋礼品”,每盒12罐装,单价429.8元,数量:1盒,共计429.8元,订单编号:210222-XXXXXX081067。案涉产品未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一款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产品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标明产品的名称、成分、配料表、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且被告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商品的经营者,亦未尽到进货查验的注意义务。综上,叶某某要求深圳珂语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的实质安全标准,还包括标签、标志、说明书的安全标准。违反标签安全标准的行为也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民以食为天,国家保障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应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准确认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