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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批9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之一
来源:    时间:2024-05-1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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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杨某某与甲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检察听证案
  【关键词】
  信用卡纠纷 公开听证 跟进执行
  【要旨】
  对于因遭受网络诈骗申请银行贷款,进而与银行产生纠纷并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为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可以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搭建对话桥梁,释法说理、促成和解,并于听证会后强化跟踪问效,持续跟进和解协议的执行。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杨某某向甲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甲银行”)申请消费贷款,该银行通过信用卡为杨某某发放消费贷共计十四万余元。2018年7月,甲银行起诉杨某某偿还欠款总额合计三十八万余元,经一审、再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杨某某偿还银行欠款总额共计三十八万余元,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杨某某未履行判决,甲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杨某某以遭遇网络诈骗为由认为其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不成立,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检察听证过程】
  听证准备。该案因当事人持续上访长达六年之久,属于陈年积案,且当事人因在处理民事、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波折,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抵触情绪。经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促进矛盾化解。
  本案申请人杨某某是一位六十多岁的来京务工人员,遭遇网络诈骗后没有留存任何证据,不能证明自己被骗的事实。因此如何帮助当事人寻找被骗证据,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确保听证效果的重要前提。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检察官积极能动履职,主动调查核实证据,先后多次前往甲银行调取涉案银行账户明细,通过分析账户特征证明杨某某确实遭遇了网络诈骗,即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在收到进账后迅速被全额转出,且该账户内有多笔类似大额交易,但没有正常消费或取现,符合网络诈骗账户的特征;还向甲银行调取了APP数据库中的杨某某账户操作流水,解答了杨某某关于银行放款情况的质疑,证实甲银行发放贷款已履行安全审核义务,法院判决杨某某与银行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最终,通过翔实的证据和耐心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取得了杨某某的信任,为检察听证会的召开奠定了良好基础。
  听证过程。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两名人大代表、两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听证员中既有机关干部、企业管理者,也有熟悉人民群众工作的社区工作人员,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此外,申请人家属也申请旁听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介绍了该案基本案情和案件听证主要问题,引导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与答辩,围绕听证焦点问题展开调查核实。经各方陈述、讨论,查明杨某某关于被诈骗的辩解基本属实,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追诉诈骗犯罪,杨某某的损失难以通过刑事程序追回。随着案情的逐渐明晰,双方在充分阐释诉求与观点的同时都表达了和解意愿,杨某某表示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其与家人的日常生活都被影响,希望尽快解除执行措施;甲银行也表示希望能够化解纠纷,尽快回款。在听证员评议会上,听证员就杨某某被网络诈骗的事实、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分别发表了意见,认为原判决要求杨某某承担巨额违约金、利息和手续费有失公平,本案和解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听证结果。听证评议之后,听证员代表发表了听证意见,并与检察官一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在参与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杨某某一次性偿还银行十四万余元本金,甲银行配合法院撤销执行强制措施,将杨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移除,双方不再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或执行申请。当事人及听证员均对检察机关积极调查核实、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予以了认可,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倾听人民诉求,为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作风。
  后续工作。听证会后,杨某某于听证会当日书面撤回监督申请,并于4月5日偿还和解协议约定的十四万余元本金。经审查,撤回监督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十五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检察机关于4月6日决定本案终结审查。本案和解后,为进一步强化跟踪问效、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执行庭和甲银行代理人沟通,督促银行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法律手续,配合法院将杨某某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时落实和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1.听证前调查核实,为人民群众解惑,建立和解的信任基础。在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时,针对申请监督人未留存案件关键证据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围绕案件争议事实,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对相关证据开展扎实细致的调查核实,梳理案件矛盾根源和关键点,并从“法、理、情”多角度释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类案判例、诉讼成本等,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解答当事人的疑惑,获取当事人的信任,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检察和解。
  2.听证中释法说理,由人民群众评判,强调和解的公开性。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社区群众作为听证员,倾听群众心声,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的前提下,增强司法机关与公民的联系。在听证过程中,要依托公开、公平、公正的办案环节与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实际问题,增强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充分发表意见的能动性,进而提升社会监督参与度与司法公信力,切实筑牢民事检察精准办案的司法理念。
  3.听证后跟进执行,为人民群众排忧,把和解效果落到实处。民事检察监督案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需要与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紧密衔接。通过召开听证达成民事和解后,检察机关要密切关注、跟踪进展,与双方当事人和执行法院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落实和解协议,真正发挥检察听证的纠纷化解作用,为人民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北大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