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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四
来源:    时间:2024-07-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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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变更公房承租人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居住权  公有住房租赁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冯某和妻子张某承租某区南巷15号院(下称“15号院”)北房、东房两间公有住房。2020年6月,二人经判决离婚并确认上述两间公房由张某承租和使用。张某向某区房管局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登记,但区房管局迟迟未办理变更手续。后张某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某区政府称因案涉东房现系他人的私有房屋,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只能将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张某,但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实质是离婚判决的执行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张某起诉。张某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后均被驳回。2023年2月,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后,分别向某区房管局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案涉公房权属变更情况。查明,15号院内原有25间房屋,均属个人产权,于上世纪60年代全部交公管理。1983年,房管部门作出“国家收购16间房屋、发还自管9间房屋”的落实私房政策处理意见,案涉北房和东房属于该院落内国家收购的16间房屋范围。但在2013年8月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案涉东房被发还并登记到个人名下,后经过买卖,现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庆。但该房一直由公房管理部门管理,且由张某实际居住。

检察机关认为,案涉东房并不在落实私房政策应予退还范围内,应该按照公房管理,行政机关在房屋落私政策执行和公房管理之间存在管理漏洞;该房产权已因买卖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即便抗诉也难以解决张某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实质诉求。从避免程序空转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检察机关积极同某区政府、区房管局进行沟通,并向区房管局发函,督促其研究解决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问题,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

某区房管局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虽然案涉东房公有产权变更至个人名下的原因很难查清,但这一问题确实影响了公房承租人的使用权,拟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和程序收购案涉东房,并与北房一起作为公房更变为张某承租,以维护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24年4月26日,张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住有所居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公有住房租赁是解决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针对历史发展、政策变更等因素,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影响承租人居住权益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并注重实质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督促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有效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