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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五
来源:    时间:2024-07-2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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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谢某容诉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抗诉  征收补偿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张某华、谢某容夫妻是重庆市某区某村某村民小组成员,在该村民小组内有两套住房,其中案涉房屋给肖某居住。2009年8月,征收部门对案涉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房屋平面示意图进行了清理登记,肖某签字确认。征收部门随后制作了补偿清单,补偿金额5万余元,肖某签字确认。2010年1月,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至肖某银行账户,但肖某未领取,该款项自动退回征收部门。2010年8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某区人民政府将该村民小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3月,征收部门再次将补偿款存入肖某银行账户。同年6月,征收部门对肖某作出补偿款领取和限期搬离通知书。同年7月,某街道办事处拆除了案涉房屋。

张某华、谢某容诉至某区法院,某区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责,且征收部门既未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某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遂判决确认某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张某华、谢某容随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某街道办事处赔偿房屋价值损失等共计310万余元。某区法院认为,张某华、谢某容因该集体土地上另有的一套房屋被征收,已经获得住房安置补偿,案涉房屋违法拆除损失应参照适用所在地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但有关赔偿事项和赔偿数额仍需要某街道办事处会同征收部门进一步审查核实,区分涉案房屋产权人和实际居住人的财产损失,遂判决责令某街道办事处对张某华、谢某容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全面赔偿。张某华、谢某容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作出有具体赔偿金额的判决,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查明,在原审诉讼中,张某华、谢某容对行政机关制作的补偿清单中所列财产项目均认可,仅是对补偿标准不认可。某市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对于通过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具有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也可以在复议、诉讼中解决。如其已经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对赔偿之诉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而不应再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本案生效判决明显不当,遂向某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某市高级法院指令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院联合检察机关共同开展调解工作。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街道办事处向张某华、谢某容支付因案涉房屋拆除引发的各项损失25万元,双方纠纷就此处理完毕。某中级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协议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被征收人均已超过60岁,补偿款是其养老的重要保障。案涉房屋被违法拆除,被征收人已通过诉讼确认拆除违法,并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基于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应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赔偿判决。对于生效裁判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作出赔偿决定,使赔偿争议又回到行政程序的,检察机关应依法予以监督,以避免赔偿问题拖延处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