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疑难案件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四批)“检护民生”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六
来源:    时间:2024-07-28 20:00:00   阅读次数:
分享到:

史某渔船更新补助资金发放行政诉讼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渔船更新补助  渔业  检护民生

【基本案情】

史某系某市沿海渔民,向某市农业农村局申请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2022年10月,某市农业农村局向史某作出《答复》,认为史某的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系拆解合并小型渔船指标的方式形成,按照规定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同年11月,史某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认为,案涉渔船已依法办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应视为案涉渔船已获准更新改造,史某对领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产生合理信赖,某市农业农村局认定案涉渔船不符合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条件,决定不予发放补助,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某市农业农村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某市农业农村局上诉,某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8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该案判决生效后,某市农业农村局迟迟未能履行判决,史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后,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市检察院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因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需要对渔船再次聘请专业机构组织验收,某市农业农村局为节约成本,拟对案涉渔船与其他渔船同步验收,导致验收迟滞,本案行政行为未能及时重新作出。某法院未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未采取相应措施,也于法不符。

某市检察院遂召开听证会并向某法院和某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某市农业农村局及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涉船舶如果符合补助条件,应及时发放补助资金,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其后密切跟踪案件进展,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市农业农村局承诺加快渔船核验进度,尽快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史某也表示在行政程序未完结之前,不再申诉。2024年1月,案涉4艘渔船全部通过核验,某市农业农村局为史某发放补助金170万元。

【典型意义】

实施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有效提升渔船本质安全和节能减排效能,既是民生工程也是安全工程。检察机关聚焦渔船改造补贴发放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尽快履行生效裁判,助推渔船更新改造补贴落实到位,推动渔业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提升渔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