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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20:00:00 阅读次数:
北京余某某、谭某、刘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张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
【关键词】
买卖武装部队证件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 数字检察 融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11月出生,无业。曾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被山东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谭某,男,1975年5月出生,无业。曾因使用伪造的军官证件招摇撞骗,于2021年8月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1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4月出生,某公司人员。
2017年,余某某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通过网络联系到假证制作人“谭某某”,为自己购买了1本伪造的军官证。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谭某、张某因在多起民事诉讼中未依法履行给付义务,被多家司法机关发出限制消费令。为逃避上述限制消费措施,谭某于2020年6月通过微信联系到自称有“渠道”的余某某,从余某某处为自己与张某购买了2本伪造的军官证,用于冒充军人身份,以便在出行过程中规避限制消费。之后,谭某又陆续通过余某某为刘某某等人购买了10本伪造的军官证。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张某使用伪造的军官证冒充军人身份在全国各地机场通过安检或者网上订票共计19次。
2021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构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7月1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余某某、谭某、刘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12月1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6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张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聚焦涉军造假案件中反映的上下游犯罪,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一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通过电子证据审查,挖出制售假军官证源头,引导侦查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前抓获遗漏同案犯刘某某,查获假军官证10本,使案件办理取得重大突破。二是结合办案中取得的案件数据,构建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对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与中国执行信息网等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余某某等3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中有4名证人存在使用假军官证的行为,即形成4条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其中,余某某等3人案的关联证人张某,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并依法判决;其余3条线索公安机关正在核查中。
(二)依托涉军造假类大数据监督模型,实现监督线索全口径管理。检察机关以本案办理为契机,梳理相关刑事案件,筛查出42本已查实的假军官证信息,将假军官证使用记录数据与民航客运登记数据、铁路客运登记数据、限制消费人员数据等进行碰撞比对,经研判形成涉假军官证刑事犯罪线索、冒充军人逃避执行限制消费措施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和骗取军人专属优待政策的行政监督线索共计27条。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商请当地部队定期在机场开展专项纠查工作,并同步与军事检察机关开展军地协作座谈,将“涉军造假”专项监督纳入军地协作台账。
(三)在民事检察领域发现民事执行监督线索,协助法院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依托大数据监督模型,在梳理出的相关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共发现9名刑事案件涉案人员系被法院裁定限制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上人员为规避法院执行限制消费措施,使用假军官证购票多次乘坐飞机、高铁。检察机关将上述涉及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民事执行监督线索,按照管辖向发出限制令的法院移送民事执行处罚线索。目前,北京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相关法院已向检察机关回电称收到线索,认为线索具有处罚必要性,现正在着手追查相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人员的去向。
【典型意义】
(一)发挥数字检察优势,深挖彻查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类监督线索,在涉军造假领域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件时,应重视数字检察工作,关注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的主要目的,结合案件本身特征及所获取的数据信息,通过所搭建的涉军造假大数据监督模型,在相关领域开展数据碰撞比对,形成常态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深入挖掘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问题,实现“从模型到个案”的法律监督落地,进而实现涉军造假类案诉源治理。
(二)依托“四大检察”融合履职,延伸治理“半径”,多主体共治,推动完善涉军证件审核查验机制。部分单位在审核军人身份时仍停留在形式审核,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检察机关应针对此类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在国防利益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探索推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武装部队证件在互联网客运票务平台上购票的审验机制;推动规范银行机构、公园景区、公共交通、医疗服务等行业审核查验认证制度;向相关网络购物平台制发检察建议等,依法守护军人合法利益和国防利益。
(三)加强军地协作,形成涉军领域保护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案件过程中,积极履行检察职能,落实军地协作工作机制,与部队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主动听取部队相关意见,依法妥善处理案件,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