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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之二
来源:    时间:2024-08-23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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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水资源保护  建筑工地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针对建筑工地违法取水行为隐蔽性强、查实难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大数据建模由点及面排查类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建筑工地取用水行为。

【基本案情】

受流域水系自成体系、过境水量少、人口稠密等因素影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320立方米,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17%,属于水资源短缺地区。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期间,镇海区内8个建筑工地未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擅自从工地附近河道抽水用于建筑施工、工人生活用水等,未缴纳水资源费,且超用水定额管理要求,造成水资源浪费。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2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镇海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镇海某建筑工地存在非法取水问题。镇海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行为,造成水资源损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23年2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走访并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发现,河道附近建筑工地违法取用水问题长期普遍存在,且隐蔽性强、查实难。镇海区检察院构建运用临河建筑工地非法取用水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比对调取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和申领取水证名录,筛查出未申领取水证在建工程项目,将河道水系图谱与在建工程项目坐标图层叠加,排查出存在非法取水隐患的在建工程项目52个。镇海区检察院对其中8个项目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均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抽水泵就近取用河道地表水,且存在未安装计量设施,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累计违法超额度取水量逾46万立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三定方案,镇海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水资源保护监管职责。2023年3月30日,镇海区检察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等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取用水行为。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积极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书面回复,7个在建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安装计量设施,补缴水资源费4.5万余元,1个工程项目拆除取水设备。同时,区农业农村局联合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局)、镇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实地检查在建工程项目52个,包括前述7个工程项目在内的27个工程项目办理取水许可并全部安装计量设施,对违法情形严重的2个工程项目罚款4万元。

2024年5月23日,镇海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走访建筑工地,并调阅建筑工地日常检查台账,开展整改成效“回头看”,发现辖区临河建筑工地违法取水乱象得到有效遏制。截至2024年5月,全区取用水企业共计缴纳水资源费5141.55万元,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重点用水行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96.8%,居全市前列。

【典型意义】

河道地表水是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重要载体,应当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通过“数字建模+专项监督”,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推动规范水资源监管保护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建筑工地长期违法取用水发现难、查处难、常态化监管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