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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之六
来源:    时间:2024-08-3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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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建设滚水坝妨碍河道行洪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行洪安全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源头治理

【要旨】

针对违法主体未经审批在河道内建设拦水建筑物,妨碍行洪安全问题,经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高密五龙河系山东高密境内主要河流之一,径流量大,丰水期防洪形势严峻。2022年,高密市柴沟镇郝家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审批,在五龙河郝家村段非法设置滚水坝。坝长约50米,坝前蓄水深度2.5米,坝后距离桥不足5米,不符合相关设计标准。滚水坝抬高了该处河道行洪底面标高,容易造成上游壅水,影响行洪安全。滚水坝紧靠桥体,掏空桥梁基础底面,造成垮塌桥梁风险,危及交通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拆除滚水坝,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密市检察院)在开展整治行洪安全公益诉讼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5月2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高密市检察院经实地走访群众和施工建设主体,调取滚水坝建设原始记录材料,查明涉案滚水坝建成时间、规模及违法建设等事实。相关水利专家受高密市检察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认为,滚水坝不符合设计标准,严重影响行洪安全,应在丰水期来临前进行紧急处置。

2023年6月22日,高密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围绕责任主体、履职方式、法律依据等进行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局作为高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行洪安全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水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仅将行政处罚权交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仍要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另,参照高密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水利局行使。

2023年6月20日,高密市检察院向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拆除涉案滚水坝,消除安全隐患。鉴于涉案河流已进入汛期,河道防洪工作存在紧迫性,建议水利局于15日内组织拆除该滚水坝。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称由涉案滚水坝所在地镇政府进行拆除。2023年7月5日,高密市检察院对整改情况核实,发现水利局未实际开展工作,在河道进入丰水期、防汛任务加重情况下,涉案滚水坝仍未拆除,行洪危险持续存在。

【诉讼过程】

2023年8月10日,高密市检察院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利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涉案河道内违法建设滚水坝的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水利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水利专家进行实地查看,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并于9月3日将涉案滚水坝全部拆除,消除了河道行洪安全隐患。2023年9月22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涉案滚水坝已拆除,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保护,确认水利局未完全履行防洪监管职责行为违法。

判决生效后,高密市检察院邀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水利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圆桌会议,推动水利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细化水事违法案件移送接收、处罚立案、协调监督工作机制,实现案件移送标准化。水利局整合行政执法骨干力量,成立依法治水行政办公室,组建水行政执法队伍,在全市开展水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维护全市水事秩序,切实保障流域河湖安全。

【典型意义】

高密五龙河汛期雨量集中,上游多水库,沿岸地貌复杂,抵御洪水能力不足。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在河道内私设建筑物问题,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受损公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圆桌会议等方式,厘清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后涉水行政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构建涉水公益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社会治理水平和效能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