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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之五
来源:    时间:2024-09-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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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某燕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自行补充侦查 追诉漏罪漏犯 构建类案办理机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幸某燕,男,198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谭某,男,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房某万,男,198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曾某,男,198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向某林、向某等5人基本情况略。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幸某燕与程某、谭某、房某万、刘某、曾某等人结伙在浙江省温州市贩卖毒品海洛因。其中,幸某燕负责购入毒品并统筹安排各事项;程某先后负责毒资管理、接听购毒者来电并指挥交付毒品;房某万、谭某负责雇佣被告人陈某等人从重庆市万州区运输毒品至温州市;刘某先后负责在温州市接收毒品并交给购毒人员,与谭某共同管理毒资银行卡;曾某先后负责在温州地区贩毒、协助幸某燕管理毒资银行卡等。该团伙在温州地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9000余克。被告人向某林、向某等人从幸某燕等人处购得毒品后,在温州地区进行转卖。案发后,上述被告人于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先后到案。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4月至2023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被告人幸某燕等11人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至2023年12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幸某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分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或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等10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等刑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幸某燕等6人提出上诉。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复核发现漏罪线索,有力引导侦查取证。2019年9月,侦查机关以幸某燕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2020年9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但认为有线索指向幸某燕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要求侦查机关查证。2021年1月,侦查机关以幸某燕涉嫌伙同房某万贩卖海洛因移送审查起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全面审查13起关联案件证据材料;制作补证清单引导侦查机关对17名吸毒人员取证、调取毒资转存交易记录进而逐步掌握该团伙用于收取毒资的7张银行卡中630万元毒资流转情况;引导调取幸某燕团伙成员共计35人名下银行卡交易记录,查清毒资去向。最终查明幸某燕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累计1800余次,共计9000余克的犯罪事实。
  (二)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分段分批精准追诉漏犯。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深入审查幸某燕等人之间的资金流转及通联信息、从7张毒资银行卡卡主入手取证、突破部分同案犯口供,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先后发现漏犯刘某、曾某、向某林、向某、陈某等10人涉嫌毒品犯罪事实,并分批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将其追诉到案;另将幸某等4人提供银行卡转移毒资涉嫌洗钱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查实后,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刑罚。
  (三)构建毒品案件资金流向追踪机制,指导类案办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办理为契机,与人民银行等磋商构建协作机制,共同出台《检银协同防控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异常银行账户资金流、信息流的实时监管与信息共享。2023年7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运用该机制成功追诉了另案贩毒分子黄某海,黄某海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侦查机关运用该机制突破11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全面、实质性审查,注重深入挖掘、持续跟进发现的漏罪线索。办理多人结伙、组织严密的毒品团伙案件,应当深挖背后的关联案件,制作详细的取证提纲,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对人物关系错综复杂的毒品案件,应当加强自行补充侦查,整合多地区、多部门分散掌握的案件证据材料,强化关联案件串并审查,固定关键证据,同时全流程挖掘、监督存在的漏犯,力求除恶务尽。针对零口供等疑难毒品案件,注意总结工作方法,通过构建资金流向追踪机制等,突破证据难点,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指导类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