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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4-26 20:00:00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
202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从李某某、邹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逢痛一粒丸”药丸,通过摆地摊、网络等方式将药丸加价销售给他人并发展下线代理,销售金额共计52.56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从胡某某处购进“逢痛一粒丸”后,用白色圆形塑料壳对该药丸进行包装并改名为“土匪特效丸”,宣称可以治疗风湿病,加价后以同样的方式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145.94万余元。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逢痛一粒丸”“土匪特效丸”中检出双氯芬酸钠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鉴定,涉案“逢痛一粒丸”“土匪特效丸”检出化学药成分,认定为假药。
2025年3月3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对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9月4日,思南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14万元,支付销售假药金额的三倍赔偿金157.7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2万元,支付销售假药金额的三倍赔偿金437.83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陈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2月18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双氯芬酸钠作为一种强效处方药成分,未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药品中添加,可引发胃出血、心血管疾病、肝肾功能损伤。本案中,胡某某、陈某某明知销售的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化学药,仍对外宣称系中药、具有治疗风湿疼痛作用并进行销售,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严重侵害农村地区用药群众身体健康,扰乱药品销售管理秩序。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严惩危害食药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在提起公诉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共计500余万元,提高其犯罪成本,从经济基础上遏制再犯可能性。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和开展假劣药品集中整治活动,针对以“特效药”“民族药”等形式的制假、售假行为开展网格化排查,通过排查新发现药品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线索2条,多方位、全链条守护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