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6-04-26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宁波德某变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公司)自2018年起自主研发、制售多款新能源光伏储能逆变器,畅销于海外市场。逆变器DSP(数字信号处理技术)芯片中内置相应多款自主研发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系企业核心技术成果,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年至2024年,众某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在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决策下,购买德某公司多款储能逆变器,组织通过反向工程破解DSP芯片,提取芯片内置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用于生产同类逆变器,销往海外市场。李某某担任研发总监,参与上述行为的经营决策;黄某某担任软件研发主管,参与涉案目标程序提取工作,指导生产部门完成目标程序烧录及后期调试;范某某担任销售主管,负责侵权产品销售。
经鉴定,众某公司制售的10款逆变器DSP芯片中内置的16款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与德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相同。截至2024年12月,众某公司共生产含侵权目标程序的逆变器2611台,货值人民币1240万余元。经评估,上述侵权目标程序对该10款逆变器的软件贡献率在24.28%至36.91%间不等,共计价值人民币343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4年10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仑区检察院)应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研判认为众某公司系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其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并用于制售同类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罪。针对权利人未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作品登记、部分软件开发日志缺失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收集德某公司保存的源程序、初始研发资料、软件开发流程、原始烧录记录等关键证据,完善著作权权属证明链条,并要求公安机关全面排查众某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目标程序的来源,排除其独立研发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
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北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众某公司生产的含侵权目标程序逆变器全部货值为犯罪金额。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精准认定犯罪数额。鉴于涉案产品系软、硬件一体的机电设备,除内置侵权软件的DSP芯片外,还含有驱动板、主板等价值较高的硬件,故应当评估侵权软件在整体产品中的价值占比,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建议公安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软件目标程序价值进行评估,认定软件价值为人民币343万余元。二是加强追赃挽损。充分释法说理,促使众某公司主动赔偿,引导德某公司理性评估损失及对方偿付能力,促成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权利人在检察机关起诉前获赔人民币300万元。三是准确认定单位犯罪。本案侵权行为体现单位意志,获利归属于单位,故认定众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2025年9月30日、10月11日,北仑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众某公司以及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8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众某公司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光伏产品是我国外贸“新三样”之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国高端制造业的代表,应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本案犯罪行为侵害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侵权产品销往境外,损害出海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着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工业软件著作权犯罪,护航国家高端制造业、新能源企业出海。对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工业软件目标程序后,与特定硬件相结合制售同类产品的,依法认定属于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行为,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涉案工业软件及产品具体情况,采用合理评估方法,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罚当其罪。加强释法说理,积极促成赔偿,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