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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    时间:2026-05-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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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贵阳市云岩区经营苗药理疗店,采用手抓估量的方式,使用乌头、马钱子、一支蒿等药品自行配制壮阳类内服药酒,共计销售30余斤。2024年3月1日,叶某在该苗药理疗店购买两杯壮阳类内服药酒,饮用两小时后出现呼吸困难、呕吐等症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符合乌头碱中毒死亡;经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杨某某所销售的壮阳类内服药酒内检出乌头碱、非那西丁、马钱子碱。
  2024年11月7日,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某提起公诉。2025年2月5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同年5月27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乌头碱,源于川乌、草乌、附子、雪上一支蒿等中药材,仅0.2毫克就能使人中毒,其毒性极强且发作迅速,未经专业炮制减毒过的生乌头毒性更强。乌头类中草药被列入国家《医疗用毒品药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本案中,杨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从医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随意用料配制、销售含有乌头碱等剧毒成分的药酒,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围绕有毒食品来源、被害人死亡与有毒食品之间因果关系等重点问题,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药酒进行毒物鉴定,对案发后被害人行为轨迹进行全面核实取证,准确指控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被害人父亲因案丧失独子、无人赡养的困境,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多元化综合帮扶,成功申请司法救助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检察机关在区政法委的领导下,联合工信局、农业农村局等九家单位,会签《云岩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1件,督促市场监管和农业农村部门集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诊疗、非法经营药品等专项行动,以“检察蓝”守护“舌尖安全”与“用药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