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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张某、娄某某、申某某、鲁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    时间:2026-05-24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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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0日,张某为完成毕业要求,与案外人达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达某公司提供版权转让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54000元。张某在填写作者信息登记表时提供了其导师娄某某、师姐申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并将申某某等人的邮箱提供给达某公司。
  涉案论文系鲁某某的导师吴某某负责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由吴某某、鲁某某在内的课题组成员共同完成,鲁某某在庭审中认可该论文著作权归吴某某所有。鲁某某在接到达某公司要求协助撰写和发表论文后,将涉案论文题目、药材产地、病毒提供单位、实验机构等修改后转卖给达某公司,并通过达某公司提供的邮箱投稿,投稿过程中抄送申某某的常用通讯邮箱。该论文最终被录用并发表,载明的通讯作者为娄某某和申某某,作者包括张某、娄某某和申某某。
  被发现论文抄袭后,张某、娄某某、申某某多次向出版社发送撤稿邮件,提供出版社要求的数据、说明等材料。吴某某所在单位亦多次向出版社发送撤稿邮件,但该稿件在诉讼过程中仍处于发表状态。吴某某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共同侵害其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共计15万元。

裁判要旨】
  1.诚信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基本要求,实际参与写作并按照智力贡献署名是撰写发表论文的基本准则。论文买卖交易中的买方对涉案论文进行署名、修改并发表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卖方与买方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论文中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一般情况下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如能证明其确未参与实施对论文的署名、投稿、发表等行为,对此亦不知情的,无需承担责任,但其仍应积极履行配合撤稿等义务,以保障著作权人正常行使权利。
  3.未经作者或者相关权利人许可,对作品进行修改,但尚未达到歪曲、篡改程度的,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修改权;作品的修改系对作品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使作品内容发生了本质改变,导致作者在作品中要表达的观点和思想情感被歪曲、篡改的,应当认定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典型意义
  诚信是学术研究的生命线,著作权保护是激励科研创新、规范学术秩序的重要法治保障,然而当前学术领域中论文买卖、违规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学术生态,直接侵害他人合法著作权权益。本案系一起学术不端行为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法院在厘清各方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精准适用著作权法,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对多项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侵害,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同时,法院通过合理区分共同侵权责任,既惩戒了默许署名的通讯作者,又避免了未实施侵权行为的被署名导师承担责任。本案彰显了司法维护科研诚信、净化学术环境的鲜明态度,对引导科研工作者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