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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案
来源:    时间:2026-05-31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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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害人陈某某(84岁)、邹某某(77岁)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名下电话卡涉嫌违法”“名下银行卡涉嫌非法集资”为由实施电信诈骗。陈某某、邹某某被要求提供现金进行资金检查,以自证清白。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上线长期做“金流”(即上游诈骗成功后,从诈骗团伙“接单”并找“地面人员”或“车手”取现,再找“承兑”将诈骗赃款“洗白”),为非法获利,在上线安排下充当“地面人员”“车手”,至被害人陈某某、邹某某家中,自称“中央专案组特派员”“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将被害人现金取走,随后通过现金转交他人、线上转账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被害人陈某某被骗70万元,邹某某被骗1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4年8月30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21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老”电信网络诈骗。当前针对老年人的欺诈类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法分子精准锁定老年人群体,针对性设计骗局骗取“养老钱”,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面对“涉老诈骗”这一社会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始终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注重在办案同时安抚老年人焦虑情绪,协同配合全力追赃,最大限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提升老年人反诈防骗意识,助力源头防范治理。本案提示社会公众,老年人自我防护能力较弱,家庭成员有责任多关照老年人精神世界,常关心、多提醒,构筑反诈防骗第一道防护网,守护好老年人“钱袋子”,与社会各界共同护航“老有所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