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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来源:    时间:2026-06-0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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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平台系某公司搭建的用于推广APP内商品、服务等项目的推广平台。用户在某平台注册后,可将从平台获取的推广链接发布推广,当手机用户点击推广链接并成功购物后,推广者可获得推广佣金。推广佣金由商家支付,某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服务且基于商家授权,具备从商家账户代划佣金给推广者的权限。

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蔡某事先注册某平台推广账户后,与某视、某步等手机APP开发公司开展信息推广合作,在APP内配置SDK模块,手机用户安装运行上述APP时,会下载并运行蔡某编写的APK程序,实现手机用户在自行打开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唤起手机中的某公司APP时,首先会被强制显示蔡某的某平台账户所关联的推广链接页面,用户购买商品后,蔡某即可获取佣金。蔡某以此方式获取推广佣金共计600余万元,提现200余万元。

2021年1月11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蔡某在其家属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手机完成相应指令,以牟取巨额推广佣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蔡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生效判决: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上诉人蔡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流氓广告”为代表的非法网络推广行为,凭借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成为当前互联网生态中扰乱市场秩序与网络安全的典型违法犯罪形态。此类案件中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用户终端、强制推送信息的行为模式,集中体现了新型网络犯罪的隐蔽性、技术性特征。本案的处理,则为司法机关确定该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网络治罪治理规则提供了典型样本。本案明确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系统的智能手机,应当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使得手机用户在自行打开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唤起手机中的相应电商APP时,被强制显示指定的推广链接页面,应当认定为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