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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6-05 20:00:00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刘某康作为一名无人机玩家,在一无人机“飞友群”内偶然看到可以破解无人机系统,解除原本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域、高度限制的“攻略”,便通过群内共享的软件自学破解方法,并将该群聊分享给了同样对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感兴趣的被告人高某。之后,高某、刘某康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网店的形式,宣传自己可以成功破解无人机操作系统,广泛招揽客户,为无人机所有者提供破解服务。嗣后,被告人高某、刘某康通过其在网站下载或者购买破解的软件,远程操控对无人机的控制系统进行破解,解除系统设定的无人机禁飞区限制、高度限制等,并从中收取费用牟利。
至案发,被告人高某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60余架,刘某康累计破解无人机控制系统40余架。在破解及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撞机、炸机、坠落等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康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破解无人机禁飞限高等限制的程序并安装,二人破解的民用无人机在飞行的过程中多次发生撞机、炸机、坠落等情形,不仅侵犯了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严重扰乱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稳定的生活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据此,作出判决: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康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不断发展的当下,伴随着民用无人机这一新兴产业的高速发展,其带来的相关风险也逐渐显现,涉民用无人机类犯罪案件也呈一定增长趋势。民用无人机系统中最核心的技术即飞控系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征,即自动处理数据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使用相关软件为他人提供破解民用无人机禁飞限高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定罪处罚。通过该案依法有效惩治,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护航新型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