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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某州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    时间:2026-07-26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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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3月,被告胡某某为获取利益,擅自进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某镇附近林区采摘野生植物。经鉴定,胡某某采摘的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检察机关鉴于其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等,对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某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非法采摘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对此类系统性损害,及时修复尤为重要。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均为本土植物,植株健康,处于生长旺盛阶段,适宜回归野外,将涉案植物回植到未受人为过多干扰的原生环境,是最大程度弥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首选方案。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由被告胡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将涉案石斛属植物和大花万代兰回植到勐海县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后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回访,回植的野生植物长势良好,植株健康,达到了预期修复目的。

  【典型意义】

西双版纳拥有“北回归沙漠带”上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生态系统,被誉为“北回归沙漠带上的绿宝石”。胡某某擅自进入林区采摘涉案野生植物的行为,破坏其种群结构及生境,对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修复优先”,引导胡某某将野生兰花回植至原生境,通过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赔偿义务人从生态破坏者转变为保护者,助力提升热带雨林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探索“专家评估+回植修复+执行回访”的模式,为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有益司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