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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等7人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来源:    时间:2026-10-10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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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某,男,1983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徐某等6人基本情况略。
  2023年2月至4月,苏某、徐某、焦某保三人共同商议生产制毒原料邻氯苯基环戊酮(俗称“邻酮”)出售牟利,并明确分工,苏某负责出资,徐某负责采购原料、找生产技师,焦某保负责采购设备、现场管理。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苏某等人在马鞍山市某区租赁一处偏僻厂房作为生产窝点,从外省二手化工设备市场陆续购置相关设备搭建生产车间,并采购了大量生产原料。其间,苏某陆续招募闫某升、江某、解某飞从事搬运、添料、拉货等工作协助生产制毒物品,徐某招募唐某清对邻酮生产进行技术指导。2023年11月底至2024年1月底,苏某等人先后试制生产了多批次邻酮,均存放于窝点仓库内。
  2024年1月31日,苏某等人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生产窝点查获邻酮疑似物1071.34千克、乙醚疑似物6000千克、甲苯疑似物22007.75千克、盐酸疑似物6409.75千克等。经鉴定,涉案检材中检出乙醚、甲苯、盐酸成分,未检出邻酮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31日,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苏某、徐某、焦某保、江某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唐某清、闫某升、解某飞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9月11日,马鞍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苏某等7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其中3人被宣告缓刑。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6年3月3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精准引导侦查,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存在主观明知证据薄弱、原料来源尚未全部查清及部分涉案人员在得知鉴定未检出邻酮成分后供述反复等问题,立即引导公安机关强化侦查取证,积极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从而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为后续诉讼奠定坚实基础。
  (二)破解定性争议,准确认定犯罪行为。在非法生产邻酮这起事实中,针对“未检出邻酮成分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争议,检察机关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进行综合研判:一是从行为要件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成立以实施生产行为为核心,苏某等人已完成采购原料、安装设备、投入生产、存储产物等全部生产流程,符合犯罪实行行为要件;二是从犯罪形态看,本案被告人已完成全部生产流程,仅因工艺瑕疵未成功合成邻酮,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三是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本案涉制毒物品及原料数量均以吨计算,远超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而邻酮作为合成氯胺酮的核心原料,一旦制成流入市场,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最终,检察机关认为,苏某等人非法生产邻酮这一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后均被法院判决采纳。
  (三)深挖犯罪源头,延伸打击上游链条。检察机关坚持“上下游同查、全链条打击”理念,深挖犯罪源头,引导公安机关溯源核查原料流向来源,锁定提供易制毒物品原料的上游供应商高某、田某2人。公安机关移送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上游供应商高某、田某2名犯罪嫌疑人无销售资质、超许可范围供货,遂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依法追诉,后高某、田某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有力打击了上游犯罪链条。
  (四)强化法律监督,有效推进综合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化学品企业监管漏洞,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多家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全面核查,发现2家企业未如实记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后续均整改到位,从源头上防范出现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违规经营危化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典型意义】
  针对多人结伙、分工明确、涉案规模巨大的源头性制毒物品犯罪,检察机关应秉持全流程介入、精准化办案理念,通过引导侦查固定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在打击下游生产行为的同时,要注重深挖上游原料来源,推动对无销售资质、非法供应等行为的刑事追责,斩断涉毒利益链,做到全链条打击。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监管不足等问题,要强化法律监督,督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核查、跟进整改等工作,将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切实有效提升辖区禁毒防控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