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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5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要点: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江苏恒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惠公司)销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数值不一致,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恒惠公司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能量值与实际数值存在差异,涉案食品标签确有不实之处,恒惠公司已将涉案食品的货款退还王某杰,本院不持异议。关于恒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恒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证明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能量值标注不实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无法安全贮存、安全食用。故不能认为涉案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涉案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标注属于标签瑕疵,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十倍赔偿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有误,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