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鹅饭店、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432号]
来源:
时间:2019-12-25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案外人仅对生效裁判的事实表述存在异议,该异议并非针对裁判结果,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但从本案具体审理情况看,原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对一审原告巴巴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是判决驳回了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自然也不存在案外人福州天鹅饭店(以下简称天鹅饭店)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天鹅饭店具体再审请求看,其并非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而是认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部分事实的表述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而如果天鹅饭店与他人就相关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虽然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天鹅饭店就所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福建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于所涉建筑物权属等问题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天鹅饭店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