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应以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主张的解除理由为审查范围,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主张的解除事由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的解除事由不一致的,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深圳维福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福乐公司)与黄某波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维福乐公司在一审阶段提出黄某波的学历及简历造假,在二审阶段提交一份河源广播电视大学出具的黄某波非该校毕业生的证明,二审法院亦调取了黄某波的社保记录,查明黄某波的社保缴交单位与其简历中所书工作经历不相符。但因维福乐公司并未在仲裁阶段提出该项主张,且其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在仲裁阶段没有发现黄某波简历造假的事实,可以证明维福乐公司与黄某波解除劳动关系非因黄某波学历及简历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审查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否成立应以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主张的解除理由为审查范围正确。维福乐公司在一审及二审阶段主张黄某波的学历及简历造假,但该项理由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维福乐公司从未提出,维福乐公司在诉讼阶段以该项理由主张劳动合同自始无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