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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0 20:00:00 阅读次数:
裁判规则:
承租人未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但每年度按期交付租金,可依惯例推定下年度租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阳城公司与西藏红艳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艳超市)就案涉房屋后10年的租金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已经确定了2016年及2017年的租金为505万元/年,并且红艳超市已经按照惯常的支付方式支付了2016年租金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案涉房屋的租金十年内系逐步递增(每3-4年为一个递增周期,第十年的租金为468万元),且租金支付的方式为“先交租金后运营”。因此,在业已确定2016年租金为505万元的情况下,2017年租金保持与上年度租金持平,符合双方关于租金约定的惯例。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