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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申4935号〕
来源:    时间:2020-02-22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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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因土地收储行为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承租人应基于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湖北艳阳天旺角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天公司)与武汉轻工大学(以下简称轻工大学)先后签订了多份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取得轻工大学同意的情况下对承租房屋进行了改建、扩建、新建及装饰装修。其后,艳阳天公司因承租房产被收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起诉要求轻工大学支付相关补偿利益。本案虽由土地收储行为引发,鉴于艳阳天公司并非土地收储行为的直接相对人,系基于与轻工大学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而主张相应的补偿,故本案应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案由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来源:判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