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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何湘红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168号
来源:    时间:2020-03-15 20:00: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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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同时满足两个要件,即其性质属于房屋买卖合同且合法有效,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中,何湘红与圣地雅阁公司签订了《欧风小镇项目情景洋房认购协议书》,圣地雅阁公司为何湘红出具了缴纳购房款的收款收据。从《欧风小镇项目情景洋房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且协议书系双方就案涉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由此可以认定何湘红与圣地雅阁公司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因为案涉房屋属于在建工程且至今尚未办理竣工验收,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所以何湘红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故何湘红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一、二审认定何湘红的购房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属于该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适用情形。中诚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上述认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判例研究)